在以往,当单位被执行人无法履行时,很多申请人就会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带来更大的执行力度,得到了不少申请人的支持。
郑州中院近日发布的《执行工作提示(第六期)》,在地方法院层面率先明确了四类不得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从立法本意上看,这一新规被视为给民营企业家一剂“定心丸”,旨在厘清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财产的边界。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债权人追偿难度的加大?是在保护老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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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规详解:哪四类股东“动不得”?在以往的执行实务中,一旦公司账户无钱可还,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往往会想尽办法将矛头指向股东。而郑州中院此次新规,这个传统或将受限,这四类“护身符”主要包括:
认缴制下: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
实缴制下:原股东未出资即转股时追加继受股东;
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股东;
追加违法减资的股东。

这意味着,如果公司不履行执行还款,申请人想要申请追加上述四种情况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郑州中院及下级法院将会驳回申请。
更重要的是,如果申请人不服裁定,想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也会引导申请人撤诉,从根本上限制了追加上述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可能。
二、新规是股东的是“保护伞”还是“防火墙”?作为财经法律领域的观察者,我认为郑州中院的这一举措,不能简单地用“利好”或“利空”来概括,它折射出的是司法理念在“保护营商环境”与“维护债权安全”之间的重新平衡。
1. 纠正“执行泛化”,消灭“以执代审,回归公司法本源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为了解决“执行难”,部分地区存在“执行扩大化”的倾向。

只要公司没钱,就找股东;股东没钱,就找配偶。这种做法虽然短期内提高了执行到位率,但严重破坏了公司法“有限责任”的基石。
而此次郑州新规的本质,是让公司的归公司,股东的归股东。它提醒债权人:在借钱给公司的那一刻,你就应当预见到公司破产的风险,而不是理所当然地认为股东是无限担保人。
2. 给“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留条活路
在经济下行周期,很多企业倒闭并非因为股东恶意逃债,而是经营不善。
此时,如果无论股东是否有过错,都要为公司债务兜底,那么将导致创业者“一次失败,终身负债”的困境,这与国家目前鼓励创新创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大方针是背道而驰的。

只要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不存在“高度混同”,我们都应该给敢于创业的群体一个机会。
3. 警惕新规成老赖恶意逃废债的“避风港”
当然,凡事都有双面性,尤其在申请人和股东的利益本身就是对立的情况下。所以,我们这较好时也要看到硬币的另一面。
从表面上看,这个新规确实增加了老赖“逃废债”的可能性,比如股东看到公司资不抵债时,恶意将财产转移,让公司成为一个空壳,即使申请人胜诉也无财产可供执行。
对于债权人来说,以后的风控逻辑要风控要求必须改变。
一方面不能再迷信“公司实力很强”、“老板很有钱”的表象。
另一方面警告债权人在与公司交易前,必不但要严格地审查其资本实缴情况、财务状况,另一方面在风险无法预估时,可以要求股东签署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否则,一旦公司变成空壳,依据新规,债权人可能真的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窘境。
三、结语与建议郑州中院的这一新规,虽然只是地方法院的执行提示,但其释放的信号值得全国关注。它标志着执行工作正在从“结果导向”向“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转变。
给粉丝们的建议:
如果你是老板/股东: 赶紧自查!确保注册资本实缴到位,公司账目清晰,公私账户严格分离。新规保护的是“合规”的股东,而不是“乱来”的老板。
如果你是债权人: 以后借钱给公司要更小心了。尽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大股东签署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用合同约定来突破法律的“防火墙”,这才是最稳妥的“护身符”。
法治的真谛,不在于偏袒某一方,而在于让规则清晰可见。郑州这一步,走得稳,但也走得险,我们拭目以待其实际效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