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我国,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其它物权的善意取得均得到了法律的确认。
天然孳息是有体物、独立之物、动产,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它描述了黑奴的苦难生活及为争取自由不懈奋斗的历程,愤怒地揭发和控诉了奴隶制的罪恶。
动产不动产,两个以上主。单位与个人,主其称共有。
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非洲的奴隶制用几个世纪的时间来证明他们是巴西最可怕的诅咒。
动产抵押是不同于动产质押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有其自身的特质。
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权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动产抵押的生命力在于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但动产流动性强,使动产抵押存在公示缺陷,而动产抵押登记制度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涉及票据、所有权凭证或动产契据时,“交付”指自愿转移占有。
其四,应建立快捷、准确的动产抵押信息查询系统。
以金钱赔偿的诉讼标的也称作动产,如家畜,在早期,家畜是最广泛的动产形式。
本文在结构上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阐述了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相关理论。
在同一标的物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其他担保物权之时,应为多个物权的实现设定先后顺序。
圣•克莱尔意识到了奴隶制度的罪恶,但是又不愿放弃因之带来的财富。
物权法中的共有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共有,仅为狭义的共有。
第四章在第三章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建议。
“移交”涉及文据、产权文件、动产证书或证券证明,指自愿转移对上述文件的占有。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缘起。
其根本原因在于票据本身具有动产物和权利凭证的双重属性。
工业社会的基础经济资源是机器,于是动产法取代了土地法的核心地位。
动产,指的是除了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它是“不动产”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担保交易法的规定适用于动产抵押的制度。
最后对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价值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