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协商的交货条款将依照合同签署时的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来解释。
2000年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适用于此,这在一定程度上他们不是在冲突与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
1990年的贸易术语能够适应日益广泛使用的电子数据交换。
无论如何,国贸条规是在实务中于单纯的国内市场之内及时同样被含入在货物销售合同中。
承运人:出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目的,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合同,并承担运输义务的一方。
货物运输与交货协议:需用国际上通用的贸易术语来仔细协商以下相关细节…
除非本合同另有说明,否则,本合同受国际商会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约束。
所以,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援引销售合同而非货物运输合同。
这一点与以前版本的内容相反,以前版本要求买方安排办理出口手续。
运输的所有基本条件均以“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添加和修订”为准。
上述未提到的条款和情况遵循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过2000和其它修正版本。
投标书或合同中使用的FCA、FOB、CIF等交货条款,均应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解释。
对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的许多规则,交货单是一种运输单据或相关电子记录。
什么是遵守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必要性?那么修正并且补充这一通则的目的又是什么呢?
这和以前版本相反,以前版本要求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你的直线经理要求你准备一份有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的报告。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电子数据交换已经作出了规定,只要买卖双方在销售合同中同意采用即可。
本合同使用的CIF术语系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对于连串销售,2010年版通则中明确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的义务可以作为货物装船义务的替代?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同时给出了关于文件的某些信息,但这并不是其主要职责
所有向国际供应商开具的采购订单均必须包含合适的国际贸易术语
对沃茨常用的几项国际贸易术语的详细解释(按卖方应承担的责任由小到大排序)?
进一步理解国际贸易术语及其在物流行业内的应用–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巴黎国际商会发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