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SU7 Ultra挖孔机盖首例宣判,车主败诉!法院:不涉及虚假宣传销售欺诈
闹得沸沸扬扬的小米挖孔机盖事件,第一例判决结果出来了。近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就用户起诉小米汽车“挖孔机盖事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日期为2026年2月12日,法院认定被告长沙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不构成虚假宣传或销售欺诈,亦不存在违约行为。据此,法院判决双方于2025年3月15日签订的购车协议于2025年9月13日解除,并驳回了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等诉讼请求。从裁判文书来看,本案主要涉及三个重要问题。一、关于被告方对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功能的宣传行为是否属于虚假,是否构成销售欺诈的认定问题;二、关于被告方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三、关于案涉《小米汽车购车协议》应否解除及被告方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问题。其中,是否涉及虚假宣传、销售欺诈的问题,是外界最为关注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作为专为赛道设计的竞速用原型车,与面对一般消费者更侧重于满足消费者对车辆安全性、舒适度等日常需求的量产车,在车辆配置和功能要求上明显存在重大的差异;且被告在召开的官方发布会及此后的宣传已明确表示“量产车跟原型车非常的不一样”,原告作为一般理性人,应该能够知晓量产车不可能在配置与功能上与原型车完全匹配。同时,被告除了外观展示外,从未明确该配件具体参数及对车辆性能指标有提升的具体数据,因此无法从上述宣传用语得出原告主张的被告应该按照原型车标准来制作、交付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量产车前舱盖应该具备与原型车相同性能的结论。法院进一步指出,原告并未实际提车,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并未提供涉案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高效导流”的具体参数标准及交付车辆未达到该标准的事实,不能仅根据被告方宣传用语发生变化以及网友发布的视频等证据来证明。而被告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的宣传用语虽然从“实现高效导流”变更为“部分气流导出和辅助前舱散热”,但其提供的中汽研检测报告证明,该风道具备“可增加下压力、可将机舱内气流导出、提高车辆的制动散热能力”等功能,这与原告主张的“降低风阻提升能效、增加下压力提升稳定性、优化散热冷却性”等功能基本符合。法院认为,在无明确量化标准的前提下,“高效”与“部分”并不必然对立,宣传口径的变化不足以证明虚假宣传。关于销售欺诈的认定,法院强调,依据销售欺诈的构成要件(销售者有主观过错、基于欺诈故意做出虚假陈述或隐瞒真实情况、消费者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