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在网上沸沸扬扬,引得大家热议不断。
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根据新规,“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将被封存。
对于“封存”打架斗殴撞红灯等轻微违法行为,舆论异议不大,也同意应为悔改者提供回归社会的缓冲机制。争论焦点在于吸毒问题。
北大专家赵宏教授一派的观点是,对吸毒等行政违法记录应该予以封存。这引发了广大网民的强烈不满,尤其是南通文旅短短6个字“哪位少爷吸了”,更是短时间内斩获粉丝无数,形成一边倒的舆情态势。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把部分轻微处罚记录封存起来,这确实是法治的进步,这点得承认。现实中,因为背个违法记录就被排斥、被低看、遇到各种隐形歧视的人确实不少。有些人真心想重新开始,却总被过去的污点拖着,没法像个正常人那样生活,对他们来说确实不够公平。
但问题就在于——封存其他记录或许可以,为什么连吸毒的记录也要一起封存呢?
另外什么时候起吸毒变成和打架斗殴、小额偷窃一样,并列成轻微违法行为了?是谁在日拱一卒的不断踩踏国人的底线?
2026年1月1号新颁布的治安处罚法:
第八十五条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拘留
原本涉毒属于刑事犯罪的行为,居然摇身一变到治安处罚法里成轻微违法了。
众所周知,吸毒二字的危害程度那是远远超其他违法行为的。
它关联着破碎的家庭、逝去的生命和无数无名英雄的鲜血。
有多少个家庭,因为一个家庭成员吸毒而家破人亡。
牺牲者的名字被封,是为了纪念他的贡献,保护他的家人。
吸毒者的记录被封,却是在降低社会的风险识别能力。
一个是为了记住奉献;一个是为了抹去危险。
把两者放在同一个象征框架里,本身就带着一种无法言说的失序和讽刺。
再看个数据:2024年,全年破获毒品犯罪案件4.2万起,同比上升12.6% 。从毒品来源看,境外毒品输入在减少,但国内制毒活动有所抬头,新型毒品制造案件增多。2025年1-5月毒品犯罪案件重刑率达19.51%,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这组数据至少说明一点,涉毒现象和毒品犯罪案件不是在减少,而是在增多,形势不容乐观。
2024年的调查数据显示,超过50%吸毒者为青少年,其中97%首次吸毒是被人引诱或诱骗所致。要正确理解这个数据,需要注意另外约50%的非青少年吸毒者多数也是从青少年开始被引诱或诱骗吸毒的。
结论就是:至少九成以上的吸毒者都是被人引诱或诱骗首次吸毒,然后逐渐染上毒瘾的
毒品犯罪的逻辑之一应该是这样的:首先在于需求决定供给,正是因为有吸毒群体的存在,才会衍生出毒品买卖;有了毒品买卖,制毒贩毒才有生存空间。这个顺序不能颠倒——有需求才有供给,而不是有供给就必然创造需求,这是基本的经济规律。
其次,既然吸毒者并非天生,而往往是被引诱、诱骗甚至陷害才步入毒渊,那么在整个毒品产业链中,最为恶劣的罪行,莫过于引诱、教唆他人吸毒——尤其是针对青少年。如果没有这种毒害人心的“终端推广”,吸毒者就不会增加;吸毒群体不扩大,制贩毒自然失去市场。
然而,我国法律对涉毒行为的惩治,却呈现出一种结构性的区分:吸毒被视为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而制毒、贩毒则被定性为刑事犯罪,依照《刑法》追究责任。二者在法律性质、惩处力度和社会评价上,存在着清晰的界限。
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属于违法而非犯罪,只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而制毒贩毒则是犯罪,处罚较重。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依据这条修改后的规定,引诱或诱骗他人吸毒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记录,还应该被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这次修改引起舆论高度关注,争议不断,质疑最多的显然是相关修法的立法精神问题。
法律建立在法理之上,法理源于立法精神,而立法精神的根基,在于保护社会公众、并从根本上抑制犯罪的发生逻辑。通过之前对毒品产销链条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整个毒品犯罪中,最应被严惩的,是那些引诱、诱骗乃至强迫他人——尤其是青少年——吸毒的行为,正是这种恶意“制造需求”的行径在不断扩散毒害。
然而,我们的法律却将这类行为大多仅划归为轻微违法,仅依《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未纳入刑法重惩,甚至还可能将其违法记录封存,不让社会知晓。
这无疑迫使公众去思考几个简单却根本的问题:
这样的立法与修法,究竟体现的是怎样的立法精神?法律到底应该保护谁?
毒品犯罪屡禁不止,甚至有所蔓延,这与我们在立法上是否尊重常识、是否抓准关键,有没有关系?
对危害最甚的行为若不严厉惩处,反而不断降低其违法成本,这究竟是在维护社会安定,还是在助长隐患?
如果法律不再着力保护公众免受犯罪侵害,却转而保护违法犯罪者,这样的立法取向,又怎能不引发社会的普遍忧虑甚至不安?
而且类似的事情已经至少发生过两回了。
第一次,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当初立法时舆论普遍认为,孩子难免犯错,一旦留下记录或被送去少管所、劳教,很可能一辈子难以回归正常社会。大家确实觉得那样处理过重了,所以当初取消这些严厉制度时,民众是比较支持的。
但实行几十年后,后果逐渐显现:校园霸凌事件越来越多,老师不敢管,公安机关难以介入,法律条文在某些情况下,反而更倾向于保护那些实施霸凌的未成年人。以至于教育领域内部常有人私下议论:这哪里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直成了“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那最后受害的人是谁?是普通人家子弟,是那些老实巴交的孩子。
第二次,是艾滋病。从传播途径看,艾滋病其实是比较容易控制的疾病,因为它只能通过血液、性行为和母婴传播。如今献血环节管理严格,因此性传播成了主要途径。而且当年很多人感染艾滋病,其实是因为卖血或不规范的输血操作。所以最初封存相关记录、保护感染者隐私,本意是善意的。
但后来的发展走向呢?新增的艾滋病感染者越来越多,越来越隐蔽,而且大多是通过什么途径感染的,其实大家心里都明白。现在的政策不仅提供免费药物,甚至还规定:医生若发现患者感染艾滋病,都不能告知其即将结婚的伴侣,否则医生自己反而违法——这难道不是变相让守规矩的人承担风险吗?
有了这样的前车之鉴,老百姓再傻也知道怎么回事了。
现在弄出封存吸毒史记录,那大家可是太清楚后果了 ,这可远比艾滋病恐怖多了。所以大众的反应才会这么激烈。
某些人的屁股已经坐歪了,某大学法学教授政协委员朱征夫提议贩毒应逐步取消死刑。另外呢就是有人大代表建议为贩毒人员隐藏犯罪档案,北大大学人权与人道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赵宏推进吸毒史封存制度等一系列事件。
把它放到中国禁毒这场文明保卫战的大背景下,你真的认为你能承受得起这群人西方圣母式宽容的代价吗?这场战争我们已经打了近两百年,这是一条用血与火划出的红线。当西方国家逐渐迷失于大麻合法化的歧途时,我们这座禁毒的钢铁长城必须寸土不让。在我看来,无论付出多大代价,都必须守住这条底线——中国人对毒品的恨,是刻在骨子里的,是一种历史的创伤印记。
自1840年鸦片战争起,毒品就跟咱们中华民族的存亡生死的绑定到一块了。这不是个人选择或个人意见的问题,而是关乎国将不国的灭顶之灾。白银外流、士兵羸弱、家家有烟枪、户户闻烟味——“东某某夫”这四个字,是烙在一整代人脸上的耻辱。日本侵华时甚至在占领区系统推行毒品,目的就是从根子上瓦解我们的抵抗意志。因此,1949年新中国面对的是一个被毒品浸泡了百余年的烂摊子,而前辈们选择了最难的一条路:彻底禁绝。他们只用了三年,就创造了肃清毒品的世界奇迹。
这背后是一场轰轰烈烈的人民战争。这场胜利让我们告别了最黑暗的历史,也让我们比任何民族都更清醒:毒品泛滥的终点,就是文明的崩塌。这条红线,是中华民族从死人堆里爬出来时,用无数生命换来的教训。
如果涉毒明星可以轻易复出捞金,牺牲的警察能复活吗?破碎的家庭能重圆吗?不能。所以这条底线不容交易!这不是不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而是我们必须对得起那些再也回不来的人。
然而,就在我们坚定执行最严厉政策的同时,不同的声音也开始出现——这也让今天的讨论进入深水区。为什么西方可以搞合法化,我们却坚决不行?因为国情与根本目的完全不同。在西方,尤其是美国,毒品合法化表面上有“增加税收、规范管理”的理由,但深层何尝不是一种“奶头乐”?用廉价的快感麻醉底层、缓解阶级矛盾,精英在华尔街保持清醒,底层在贫民窟吞云吐雾——这是一种残酷的社会治理策略。
但我们不一样。我们的目标是民族复兴,而复兴离不开每一个健康、清醒的国民。我们经历过全民沉沦的噩梦,深知一旦放开闸门,毒品会如洪水般摧毁家庭、透支未来。西方或许有试错的资本,但我们没有。我们的近代史就是一张不及格的考卷,上面用血写着:在毒品问题上,我们一次都输不起。
因此,关于取消死刑或隐藏前科的任何提议,都必须极度审慎。死刑是对毒贩最极致的震慑,守护的是生者的安全;犯罪记录是对社会的一道警示,更是对缉毒警察牺牲的尊重。法律的温度,首先要给予守法的公民和牺牲的英雄,而不是过度呵护犯罪者的未来。
所以,这场禁毒战争对中国而言,从来不只是法律问题,更是生存问题、发展问题、文明问题。那些有争议的提议,可以作为学术讨论提醒我们完善法治,但中华民族的集体意志与根本利益早已给出明确的答案:这道防线,我们必须守住,一刻也不能放松。这才是对人民真正的负责。
每一个不吸毒、不贩毒、坚决抵制毒品的你与我,都是这场保卫战中的战士。我们守护的不仅是当下的安宁,更是从林则徐以来一代代仁人志士的奋斗成果,是我们的子孙后代能够永远摆脱“东亚病夫”的梦魇、在阳光之下堂堂正正站立的权利!
历史的剧本就摆在那里。从严厉到放纵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同情人权和利益的包装下一步步滑向深渊,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在毒品这个问题上,没有中间地带,退一步就是万丈深渊,坚持零容忍的底线是为了我们自身的安全。更是为了对得起负重前行的英雄们,为了给子孙后代守护一个清朗健康的未来。这道防线我们一步都不能退!
就如电影《二十一条》里面台词说的那样:“法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其次,我们需要法制社会,但不需要西方的讼棍文化和讼棍生态。立法工作必须广泛听取社会意见,不能搞成简单的讼棍立法。这一点需要引起重视了。
第三,建议对某些群体进行排查,以前媒体界把他们捧得太高了,实际上这些人底子真的干净么。过去的事情,我们不想追究,但未来这种风气该改改了。
最后,对此次的舆情事件,我站在广大网民一方。
认为吸毒的行政违法记录不能封存。
建议并支持吸毒行为入罪,不能再简单地进行行政处罚。
3.吸毒行为入罪后,即便今后轻微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已经在全国推广,其也不在可以被封存的范围之内
全文完,感谢阅读,如果喜欢请三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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