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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只野鸡碰不得?东北野鸡泛滥成灾,为何很少有人吃?当地农民曾直言:“别说吃了,我

这只野鸡碰不得?东北野鸡泛滥成灾,为何很少有人吃?当地农民曾直言:“别说吃了,我们甚至都不敢招惹它!保护野生动物也要兼顾农损,科学调控数量才能化解矛盾。

在东北农村,野鸡算不上什么稀罕动物。尤其是靠近山林、草甸的农田,时常能够发现它们活动的踪迹。这种鸟不需要人喂养,野草籽、昆虫、植物嫩芽都能吃,碰上播种不久的农田,还可能直接啄食庄稼种子。
 
有些地方野鸡活动频繁,村民便用“泛滥成灾”来形容。可奇怪的是,过去有人专门捕野鸡改善伙食,如今即使它跑进庄稼地,也很少有人敢随便抓来吃。
 
这句话虽然没有找到能够核实的具体采访来源,却点中了东北农村面临的一种实际矛盾。野鸡受到法律保护,农田受损又不能放着不管,究竟该怎么处理?
 
野鸡还有一个正式名称,叫环颈雉,它不是家养鸡逃到野外形成的种群,而是在我国许多地区都有自然分布的野生鸟类。这种鸟适应能力不错,既能在林缘地带生活,也会进入农田寻找食物。
 
它的食谱相当杂,除了各种植物性食物,还包括甲虫、蚂蚱等昆虫。对于种地的人来说,麻烦主要出现在农作物生长的特定阶段。玉米、大豆等作物刚刚播种,种子埋得不深,容易受到鸟类啄食。
 
如果幼苗刚出土就遭到损害,农户可能还得重新补种。别小看补种这件事,种子需要花钱,人工和机械作业也有成本,补种时间晚了,还可能影响作物后续生长。
 
不过,东北地域辽阔,不同地方的野鸡数量存在差别。局部农田出现较多环颈雉,并不等于整个东北都已经达到需要大规模捕杀的程度。
 
真正让农民不敢随便碰野鸡的,是法律规定。2023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调整后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并于2023年6月30日公布施行。
 
环颈雉属于受到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非法猎捕、交易都有可能受到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普通环颈雉并不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不能因此认为它可以随便抓。
 
特别是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捕猎,情节达到刑事立案和定罪标准的,还可能涉及非法狩猎罪。至于网上流传的“抓一只野鸡就判五年”,这种说法并不准确。
 
司法机关处理案件需要调查猎捕地点、方式、数量及具体违法情节,不会仅凭抓到一只野鸡就统一判刑。农民很少吃野鸡,还有食品安全方面的考虑。
 
野生鸟类没有经过常规家禽养殖、检疫和屠宰管理程序,擅自捕食存在公共卫生风险。
 
与此同时,国家对相关野生动物食用、交易活动有明确限制,并不是把野鸡抓回来炖熟,就能合法端上餐桌。以前有人把野鸡当成可以获取肉食的野物,如今它已经成为需要依法管理的野生动物。 
 
问题也跟着来了,保护野鸡,是否意味着农民只能承担损失?国家法律其实已经考虑到这一点。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要求,地方政府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农业生产。
 
对于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监测评估结果,依法采取种群调控措施。也就是说,法律保护并不排斥科学管理。
 
2026年7月30日,黑龙江省对《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作出修正。2026年8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修正后的条例全文。
 
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在野生动物致害严重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综合防控,可以采取建设隔离防护设施、加强监测预警、开展防护技术培训等措施。
 
更加关键的是,条例明确规定,因保护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而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这对农户来说很重要。毕竟庄稼是农民的收入来源,如果野生动物造成了符合补偿条件的损失,不能让农户独自承担全部代价。
 
不过,补偿也不能代替防范。对于野鸡活动频繁的农田,可以结合当地条件采取防鸟网、物理隔离等防护措施,减少鸟类接触种子和幼苗的机会。
 
具体设施还应避免缠绕、伤害其他野生动物。如果确实需要控制局部种群数量,按照黑龙江省修订后的条例,因种群调控需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依法取得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这样的安排,比农户自行捕杀更加规范,也便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措施。还有一点不能忽略,野鸡并非只会损害庄稼,它也会取食一些农业害虫,在生态系统中有自己的作用。
 
将野鸡全部赶出农田,既不现实,也未必有利于农业生态。真正需要解决的是局部数量过多、农田防护不足、农损认定困难等具体问题。
 
东北野鸡为何很少有人吃,答案已经不只是过去吃不吃得起的问题,而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制度日益完善以后,人们的行为方式发生了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