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水都流了外人田?”内蒙古呼和浩特,男子离婚后,女儿跟随前妻生活,并和女儿几乎断了联系。谁知,等到男子晚年,多种疾病缠身,后期长期瘫痪卧床。
整整十年时间,日常照料、往返医院,全部依靠他的三位兄弟姐妹。吃喝护理,看病取药,直至最后的丧葬事宜,都是弟弟妹妹在奔波操劳,亲生女儿自始至终没有回来尽过一份孝心。
老人离世之后,留下六十多万元存款。多年未曾露面的女儿得知消息,立刻赶回。她坚持自己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叔叔姑姑属于旁系亲属,没有资格参与分配,全部遗产理应由自己独自继承。协商没有结果,三位照料老人的亲属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依据《民法典》1131条,继承人以外,对死者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虽然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正常情况下不能直接继承,但十年之间出钱出力养老送终,付出客观真实。最终判决60余万存款四人平分,每人大约15万元。女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很多人固有观念认为,亲生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理所应当。可法律并不只看血缘关系,同样恪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血缘只是与生俱来的身份,继承权对应的本就是赡养义务。
不能在老人生病受难的时候置之不理,等到老人离世留有存款,才想起自己亲生子女这个身份。亲情不是单方面的索取,只想要继承财产,却回避赡养责任,本身就有失公平。血缘决定身份,可财富理应流向那些真正付出过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