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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负增长时代,农村不动产政策应再改革! 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归村集

人口负增长时代,农村不动产政策应再改革!

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仅限本村村民流转。依据《民法典》,房屋租赁最长保护期为二十年。中央明确两条红线:不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农房和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

国家同时允许盘活农村闲置资源、推进乡村振兴。严苛的交易禁令和短期租赁限制,跟乡村发展的现实需求形成矛盾。现有土地管理规则成型于过往社会背景,在人口负增长趋势下早已脱节,导致乡村振兴难以落地见效。

某些人误认为:放开城镇居民获取农村住房使用权,等同于土地私有化。这不成立。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购房者仅拥有房屋所有权和有限年限土地使用权,并非土地私有。农村可以对标这制度,集体所有权不变,仅放开可规范管控的有限使用权交易,不会触碰土地性质。

当前全国农田、宅基地、乡村建设用地等已确权,可流转农房都在合法建设用地范围,从源头杜绝了耕地占用问题。

过去严控城乡农房交易,核心是保障农民权益。以往农村土地资源紧缺,宅基地是农民生活保障,政策严防资本下乡掠夺资源、动摇农民立身根本,在当时具备合理性。

如今时代格局反转,国内长期人口负增长,农村人口持续外流、村落空心化严重,大量农房长期空置荒废,乡村人气全面衰退。

当下政策存在矛盾:国家着力振兴乡村、集聚人流资源、盘活闲置资产,却封禁乡村核心闲置资源;城镇居民有下乡居住、养老务农、修缮盘活老宅的真实需求,却只能选择短期租赁。二十年租期极短,叠加房东身故、继承人违约、村集体回收等风险,个人投入和长期居住均无制度保障。

一刀切的硬性管控,早已失去保护乡村的实际作用,只会造成资源闲置浪费。乡村既留不住本土居民,也吸引不了外来人口,乡村振兴沦为口号。

长远来看,人口负增长将让城乡空置住宅持续增加,土地和房产不再稀缺。社会供需格局已改变,政策不应固守数十年前的旧规则,别用旧风险预判约束当下和未来发展。

农村不动产改革可严守三条核心底线: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本村村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此基础上,放开闲置农房规范化、合法化的长期使用权交易,对标城市成熟不动产模式,是适配国情的上策。

我们还需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宏观视角,进一步阐明放开使用权流转的深层逻辑和现实价值,分四点解剖:

一、打破城乡二元思维,推动一体化发展

现行城乡二元管理制度早已滞后时代发展。城市土地可市场化流通,农村宅基地仅能村内流转,形成两套不对等的规则。同一国家,户籍差异造成身份划分,城市居民可依托房产实现资产增值,农民不动产却被身份限制彻底锁死。放开使用权流转,并非损害农民利益,而是缩小城乡差异,破除制度歧视,实现城乡平等。

全国数亿农民工生活、就业、消费均在城市,老家宅基地却因流转受限长期闲置。人口、资金早已全国自由流动,唯独农村房产被封闭管控,这正常吗?城乡一体化的终极目标,是消解固化的城乡身份标签,未来只区分农业从业者和乡村居住者,无绝对的农民身份界定。

二、正视农民身份的变迁

当下农村户籍群体早已分层,涵盖城市务工流动人口、专职农业经营者、离乡脱农定居人群。大量农村人口已在城市置业参保、安家落户,完成实质市民化转型,农业户口仅为形式标注。人已融入城市生活,资产处置权却被“农民”身份锁定,形成严重制度错位。

农民也是国民,理应拥有自主处置合法资产的权利。城市居民投资盈亏自负,而农民处置宅基地常被预设非理性、需外力管控,这种“过度保护”本质是身份不平等。农民出让老宅使用权换取资金,用于置业安居、子女教育,是再正当不过的了。大量“农民”已脱离乡村,传统宅基地绑定规则,早已不适用于当代“农民”。

三、旧管控已无现实基础和正当性

过往严控政策,适配土地稀缺、农民依托宅基地兜底的时代。如今人口负增长、村庄空心化,政策适配场景彻底改变。防范资本套利的考量有合理性,但不能因潜在弊端(任何制度都有弊端)而剥夺农民自主权,过度管控反而影响农民权益。

老政策适配新国情,只会加剧乡村凋敝,既留不住原住民,也引不来新人口。与其任由闲置农房破败,不如通过规范化流转激活其价值。放开使用权交易,依托契约和制度监管盘活乡村资源,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对离乡“农民”而言,这是体面的资产变现渠道,出让使用权助力城市安家,房屋通过重新配置延续使用价值,维系乡村生机。

四、改革需要以实践倒逼制度完善

完善的制度无法凭空设计,只能依托市场实践迭代优化。放开闲置农房使用权流转,能够催生不动产估价、司法裁判、金融抵押等配套机制。市场交易常态化、纠纷案例具象化,才能推动相关规则不断修正完善。一味等待完美顶层方案,改革永远无法落地。

乡村不动产治理,亟需从封堵管控转向疏导规范,从严防死守转向赋能搞活。这并非激进改革,而是顺应人口变局、贴合时代国情的正本清源。时代已然更迭,土地制度改革,当应时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