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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女子去超市购物时,发现自己的电动车被人骑走,要求老板帮忙追赶,老板骑电

广东广州,女子去超市购物时,发现自己的电动车被人骑走,要求老板帮忙追赶,老板骑电动车赶上对方后,女子称对方是小偷,老板与之发生肢体冲突,小偷受伤后达轻伤二级,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对老板立案。

检察机关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伤情系熊强故意伤害所致,存在合理怀疑,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小偷却将老板诉至法院索赔 41935 元,法院会如何判决?

熊强接到曾倩电话后赶到增城区中新镇一带,曾倩指认前方推车的谭波就是取走电动车的人。熊强上前拦车,双方发生拉扯,谭波随后被查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

检察机关后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无法认定伤情就是熊强殴打造成,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程序结束后,谭波又提出 41935 元赔偿请求。

类似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早有典型案件。2017 年 1 月 9 日上午,河北唐山发生摩托车追尾事故,张永焕离开现场,路过的朱振彪驾车追赶并多次报警。

张永焕后来弃车、持刀,又翻越铁路护栏进入铁路线路。朱振彪始终保持距离,没有与张永焕发生身体接触,还曾挥动衣服向驶来的列车示警。12 时 02 分,张永焕被列车撞倒死亡。

张永焕家属随后起诉朱振彪索赔。滦南县人民法院在 2018 年 2 月 12 日驳回诉讼请求,案件后来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98 号。

法院判断的重点不是追赶本身,而是朱振彪有没有违法使用力量,追赶与死亡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于双方没有身体接触,朱振彪还持续报警、劝阻,法院认定朱振彪属于见义勇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2019 年 9 月 23 日,河南信阳又发生一起拦人案件。郭某骑自行车与 5 岁儿童罗某相撞,罗某右颌受伤出血。小区居民孙伟扶起孩子,并让郭某留下等待家长。

郭某坚持离开,孙伟站在自行车前阻拦,还抓住车把。19 时 46 分,孙伟拨打 110。郭某坐到石墩上后不到两分钟倒地,孙伟又在 19 时 48 分拨打 120,郭某最终因心脏骤停死亡。

郭某家属把孙伟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查明,孙伟阻拦大约 8 分钟,双方虽有争执,却没有肢体冲突。

郭某此前患有脑梗、高血压、糖尿病、继发性癫痫等疾病,孙伟事前并不知情。2019 年 12 月 30 日,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后来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142 号,法院认为保护受伤儿童而进行合理劝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应因为后来出现严重后果就当然担责。

福州赵宇案则涉及更直接的身体制止。赵宇为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出手,造成侵害方受伤。2019 年 2 月 20 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审查起诉;2 月 21 日,晋安区检察院认定防卫过当,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复查后,2019 年 3 月 1 日依法纠正处理,认定赵宇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说明是否造成伤害不能单独决定责任,还要看介入原因、危险程度和制止手段。

再看广州纠纷,关键也落在手段是否适当。法院确认谭波是在争执中受伤,同时查明谭波未经曾倩同意推走车辆,与冲突发生存在直接关系。

法院认为熊强阻止车辆被推走具有现实原因,但具体拉扯肢体的措施造成骨折,已经超过必要限度,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划分损失。

法院核定医疗费 4635 元、误工费 2075 元、交通费 300 元、营养费 300 元,合计各项损失 7319 元,考量谭波擅自取车存在先行过错,判令熊强承担百分之八十赔偿责任,谭波自行承担百分之二十。

最终,熊强需要赔偿的不是 41935 元,而是 5848 元,谭波其余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几起案件放在一起看,司法判断都落脚于具体行为尺度。

群众可以主动协助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占、侵权行为,但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要结合事发危险程度、制止行为强度、损害因果关系以及双方过错综合逐项判断。

信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