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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月6号晚上11点50分,上海一个男人在家里突然倒地,人就这么没了。他叫毛某

去年1月6号晚上11点50分,上海一个男人在家里突然倒地,人就这么没了。他叫毛某,当天晚上10点才开完会下班,打了辆车11点到家。倒地后送到医院,第二天凌晨1点58分抢救无效,死因是猝死。 人死在自家客厅,人社部门说这不属于工伤。家属不服,把人社部门告上法院。前几天法院判了,维持原判,不算工伤。 这事听起来简单,但判决书里藏着一些东西,值得多看两眼。 先说那个时间线。毛某1月6号晚上8点多到10点,一直在开会。同事李某后来跟人社部门说,开会的时候看见毛某脸色有点苍白,反应比平时慢,说话声音也轻轻的。毛某说自己有点不舒服,但具体哪不舒服没说。开完会都晚上10点了,李某还问他需不需要帮忙叫车,毛某说自己叫车回去,临走时也没再说身体难受。 这是同事眼里的他。脸色发白、反应慢、说话轻,这三样搁谁看都不太正常。但毛某自己没说具体的,别人也就没太当回事。关键是,他开完会自己打车回去了,没跟任何人说自己不行了。 11点到家,11点50倒地。中间这50分钟,判决书里没写他干了什么,跟家人说了什么,有没有表现出什么异常。人社部门在法庭上特意提了一句——毛某回家后也无异常状况。 这句话很关键。如果这50分钟他跟家人正常说话、正常活动,那确实很难证明他在公司时就已经到了要命的地步。 家属在法庭上说了个理儿,说疾病的发生发展有一个过程,身体不适是疾病突发的先期症状。毛某当日下午身体不适,之后坚持上班,还开会到晚上10点。作为一个普通人,不可能对疾病可能导致的后果作出专业判定,不可能认识到这点不舒服能要命。 这话听着挺扎心。确实,谁也没法判断,脸色发白是累的还是真要出事。 但法院不这么看。法院的判决书写了一段话,是这案子的核心——毛某家属虽主张毛某在1月6日上班期间出现身体不适症状,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在上班期间就已存在导致其死亡的疾病。毛某工作至下班后自行回家,在家中突发疾病,表明毛某不具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所要求的连贯性和紧迫性。 "连贯性"和"紧迫性",这六个字成了家属跨不过去的坎。 什么叫连贯性?就是你得证明他在公司的时候就已经得了那个要死的病,而不是回家以后才得的。什么叫紧迫性?就是你得证明当时已经严重到不行了,而不是还能撑着开完会、自己打车回家。 毛某从下午不舒服到晚上10点下班,中间好几个小时。他撑到了下班,还自己打车回家。这个"撑"字,在法律上反而成了不利于他的证据。因为你能撑,就说明当时不紧迫。 这里有个挺讽刺的事。很多上班的人不舒服都硬扛,觉得歇一会儿就好,或者不想请假耽误工作。但这种"扛",真出了事,反而让人说不清你到底啥时候病的。你扛的时间越长,那个"连贯性"就越容易断。 人社部门在法庭上说得更直接——现有证据仅有同事说毛某身体不适,但期间情况如何并不清晰。毛某回家后也无异常状况,所以毛某倒地就是突发疾病,跟先前身体不适没有联系。 这话听着冷,但逻辑上确实说得通。同事是觉得他有点不对劲,但到底多不对劲,有多严重,谁也没个准话。他自己也没跟人说。回家后又没表现出异常。那你怎么证明他在公司时就已经发病了? 毛某那天晚上10点才下班。这种工作强度其实已经很大了。他从下午就不舒服,但没请假,没早退,一直撑到晚上10点开完会才走。他为什么不走?是责任心强想把会开完,还是不敢走怕影响不好?没人知道。 一个活生生的人,从公司出来的时候已经是个"脸色发白、反应慢"的人。他打上车,回到家,倒在自家客厅里。从公司的角度看,他下班了,门一出去,风险就跟我无关。从家人的角度看,一个活人早上好好出门,晚上回来就没了,怎么跟公司一点关系没有? 法院判的有理吗?按条文看,确实有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说得很清楚,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毛某是在家倒的,不在工作时间和岗位,条文上确实对不上。 但这事让人心里不舒服的地方是,那个"连贯性"和"紧迫性"的标准,到底该怎么定?人不是机器,不能说关电脑的那一秒还是好的,回到家就突然不行了。身体早就发出信号了,只不过他自己没当回事,别人也没当回事。等真当回事的时候,人已经在家里了。 毛某家人最后败诉了。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案子结了,人没了,留下的就是一个问题——晚上10点下班,到家不到1小时猝死,这到底算不算工伤? 来源:红星新闻、海报新闻、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