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一教授手上有张学校发的蛋糕券,过期1天后,他才拿去店里兑换,商家一口拒绝了,教授生气表示,自己来前专门查了相关法律,商家不能因为只过期了1天就拒绝兑换,因为气不过,他多次拨打热线投诉,一维权就是2个月。 方教授手里有张面包店的蛋糕券,券上写着截止日期是2025年12月31日。 但由于当天他有事没去成,所以就在2026年1月1日这天,一早拿着券去店里兑换蛋糕。 方教授想着就过期了一天,肯定没事。 然而,商家却告诉他,过期一天也算过期,这张券无效了。 这句拒绝立马点燃了方教授的怒火。 他是个较真的人,头天晚上他专门翻资料查了相关法律的,他当场就跟店员背起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款,意思是哪有过期一天就作废的道理? 店员被这一通法律条文怼懵了,赶紧说要请示领导,结果这一请示,也没再有个准信。 这一拖,2个多月过去了。从元旦到3月9日,期间方教授还是不肯罢休,前前后后跑了好几趟,电话打了无数个,连12345热线都快被他打爆了。 然而呢,问题还是那个问题,拒绝还是那个拒绝。 方教授的态度就是:我也不是差这一口蛋糕,我是气不过这个理! 其实,这事儿还真不是店员故意刁难。面包店负责人后来表示,这券跟普通买东西不一样,是学校工会发的福利,属于特殊合作。 模式是教职工先拿券领蛋糕,商家先垫钱做,然后再拿着收回来的券去跟工会结账。 合同里都写明了,截止日期就是12月31日。过了这个点,财务系统一关,工会就不认这笔账了,商家要是私自给兑换,这钱就得自己掏腰包垫进去,谁愿意干这赔本买卖? 听起来商家也有商家的难处,但方教授不买账,认为我拿的是印着你们面包店logo的券,我不找你们找谁?你们跟工会怎么算账,那是你们背后的事,不能让消费者买单啊! 矛盾的焦点最后转到了学校工会那边。 工会的负责人面对采访,直接承认了工作有疏漏。原来,学校搞这个“先垫付后结算”,是怕外面的蛋糕店倒闭跑路,让老师们吃亏,这初衷是好的。 按照规矩,过期没兑换的券,钱会退回给工会。但坏就坏在,工会压根没跟老师们说清楚这套售后流程。 负责人无奈表示:我们也没想到老师会直接去找商家闹,按道理过期了该来找我们退款或者延期。 但负责人说说这事也能解决,但这“能解决”三个字,方教授等了整整70天。 回看这件事,方教授觉得“券在手,商家就得给货”。 商家觉得“合同期满,工会不给报销”,工会觉得“钱在我这,过期来找我就行”。 三方就像在三个不同的频道说话,谁也听不见谁的。 现在,方教授还在等一个最终的说法。他在想,如果当初发券的时候,哪怕在券面上印一行小字,比如:“过期请联系工会处理”,或者商家在拒兑的时候能给一张“去工会退款的指引条”,这2个月的拉锯战是不是就能避免?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商家单方面规定“过期一天即作废”,属于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 商家以“未与工会结算”为由拒兑,实则是将内部商业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无论商家与工会如何约定,消费者持有印有商家标识的券即成立服务合同,商家不得以内部结算规则对抗消费者的正当兑换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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