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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会宁,一16岁学生乘坐公交到站后,想从前门下车,却遭到司机拒绝。学生心中不满

甘肃会宁,一16岁学生乘坐公交到站后,想从前门下车,却遭到司机拒绝。学生心中不满,在改从后门下车时,嘴里骂了几句,结果被司机听到了,他直接解开安全带,冲下车扇了这名学生一巴掌,竟打出了轻微伤。后警方认定司机打人违法,对其罚款800元,未对学生骂人行为进行处罚。事后,家属向公交公司提出赔偿,可公交公司却说这是司机个人行为,家属如果继续不依不饶,就打算追究学生骂人的责任。(来源:浪涨新闻) 据此,此事发生在今年1月11日中午11点46分,当时16岁的男生小户(化名)正乘坐9路公交车,他坐在了离司机罗某最近的前排。 在公交车到站后,小户起身走到驾驶位旁,询问司机能否打开前门,他想从前门下去。 司机罗某看到没人上车,所以没有打开前门,只打开了后门。 几秒后,小户见罗某没有开前门,于是再次询问是否能从前门下,可罗某依旧沉默。 这下小户有点急了,第三次询问罗某能否打开前门,而这次罗某觉得小户这人太犟,明明后门开了许久,却非要从前门下,于是质问小户:“后门不能下吗?” 小户平时习惯性的从前门下车,特别是人多的时候,司机就会同意从前门下车,但这次却不同意,这让小户十分不爽,于是骂了罗某几句,然后就往后门走去。 罗某听到小户的谩骂声后,气得直接拉上手刹,解开了安全带,然后追着小户下了公交车,然后一掌打在了小户的脸上。 之后,罗某回到了公交车上继续工作,而小户因感到身体不适,后被家人送去了医院。经诊断,小户的鼻部有挫伤、耳道还有充血,并出现了心理应激反应。经司法鉴定,已经构成轻微伤。 小户的父亲得知是罗某所为,于是报了警。警方很快对罗某作出了处罚,认定罗某是因被小户辱骂而故意打人,故对其作出了800元的处罚,未对小户作出处罚。公交公司知晓此事后,打算对罗某也进行了相应的处分。 事后,小户的父母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包含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但公交公司认为这是罗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如果家属再继续闹,将要追究小胡骂人的责任。 《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听从驾驶员、乘务员的指引,排队等车,按序乘车,前门上车,后门下车,按规定支付乘车费。 虽然上述规定是兰州市的规定,白银市并没有如此明确的规定,但作为省会的兰州,既然有这样的规定,那在全省范围内,也是能适用的。 按照规定来看,公交车是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也许平时人多的时候,为了方便司机会允许乘客从前门下车,但这并非规定,只是应急方案。 既然当时车上没多少人上下车,那小户应当遵守规则从后门下车,而不是坚持要走前门下车,在得不到回应后还骂人。 因此,小户的行为是存在过错的,而且此案也是因为小户的原因导致。 司机罗某作为服务人员,其应当有一定的服务意识以及法律意识。 就算小户辱骂了罗某,罗某也可以通过教育、报警、通知小户父母到场等方式处理,而不是冲动打人。 因此,罗某的行为确实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由于这件事是小户引发,所以警方认为罗某虽然有错,但可以减轻处罚,于是对其作出800元罚款处罚,这并没有问题。 当然,小户未被处罚,并不代表他的行为不违法,只是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处罚。 那对于赔偿问题,小户应该向罗某主张,还是向公交公司主张?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由此可见,小户的确应当向公交公司主张赔偿,而不是公交公司说的这是罗某个人的事,想着甩锅。 最后,作为公交车司机,其职责并不只是按照既定路线开车,他还要承担一车人的人身安全。因此,情绪管理应该是司机的基本能力,就算被骂了或被打了,那也可以报警、可以拒载,而不是主动动手伤人。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评论列表

舍得
舍得 3
2026-02-03 22:21
小崽子一个,祸害挨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