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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备案审查数据创历史新高,清理千余件涉民营经济规范性文件

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报告2025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显示,全年备案审查工作在规范性文件备案接收、审查建议办理等方面均创历史新高,其中针对民营经济领域的专项清理取得突破性进展。

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严冬峰就相关工作接受媒体采访,详解清理中的突出问题与整改成效。

▲图据图虫创意

备案审查数据创新高

公众参与度持续提升

报告显示,202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2309件,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达6705件,其中书面寄送1420件、在线提交5285件,两项数据均刷新历史纪录。

严冬峰表示,审查建议数量大幅增长,创历年新高,这既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支持、对法治工作的关注,也反映出备案审查已成为公民、法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渠道。

“每一件审查建议我们都会认真研究、论证。对发现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及时提出审查意见。”严冬峰表示,尽管审查工作量倍增带来压力,但更多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动力,全年通过审查建议推动解决了一批群众关切的法治问题。

民营经济专项清理发力

千余件文件待修废

报告显示,为全面贯彻党中央精神和民营经济促进法,法工委组织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经清理,发现需要修改、废止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共1466件。同时,持续推动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对清理出存在问题的178件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决议、决定建立工作台账,逐一督促制定机关修改、废止。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已完成相关修改、废止工作。

据介绍,清理发现的问题集中于三个方面:

一是不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影响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部分地方在负面清单外设置壁垒,如某省城市规定供水应当国有资产控股经营,排除民营经济组织进入。有的地方妨碍要素平等获取、使用,对特定市场主体不平等给予支持政策。例如,某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规定开发区设立的发展公司可以直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待遇,直接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和投资,影响其他市场主体平等获取、使用生产要素和参与市场竞争。

二是对民营经济组织在投资融资、科技创新方面的保障和支持力度存在不足。有的地方对民营经济组织在投资融资促进支持方面的规定滞后于市场实际与政策要求。有的规定对民营金融机构开展业务、融资作出限制。还有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时间较早,有关科技创新制度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如某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对融资担保机构的倍数限制滞后于实际,某省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民营科技企业条例规定民营科技企业从事进出口、在境外设立销售网点等经营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该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实际。

三是履行职能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上存在越位错位,损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有的地方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有的规定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摊派财物,要求提供各类保证金。还有的地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强制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结算依据,或者在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款项时以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拖延支付。例如,某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定期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处罚。某县人大决定规定支持各村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向过路企业、厂矿车辆收取一定的公路养护费,违规涉企乱收费。

公布典型案例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报告公布了审查案例,有的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

如报告中提到,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有关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有关部门对这一规定提出意见,移送法工委审查和处理。

经审查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规定,都是鼓励投保、推动发展,没有作强制性规定,因而不属于法定保险性质。

“我们认为,地方在没有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就把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投保纳入强制责任保险范围,这个规定是有问题的,超出了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加重了相关电梯企业的义务,这也是属于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问题。”严冬峰说。据悉,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严冬峰介绍,除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外,今年针对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方面还开展了一些专项审查工作,推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张炎良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