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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时期提点刑狱公事

南宋时期,提点刑狱公事等监司职务成为一些重要官员的资历——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宋代提点刑狱公事的任职资格是自真宗时期便确

南宋时期,提点刑狱公事等监司职务成为一些重要官员的资历——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宋代提点刑狱公事的任职资格是自真宗时期便确定下来的,“以朝臣充,副以武臣阁门祗侯以上充”“于朝臣及武臣副使中选清干者”,宋代对提点刑狱公事的任职要求是文臣提刑以朝臣充,武臣提刑以阁门祗侯以上充。

宋代官制的明显特点就是官、差遣分离。因此朝廷选任提点刑狱公事,除了本官阶资格的要求,还有实际差遣资格的要求。提点刑狱公事实际差遣必须是实历亲民官的。庆历七年,仁宗先后下诏“凡降敕举提点刑狱,自今非历两任通判以上毋得差”“同提点刑狱武臣自今非历知州军而无过者,无得差”。

文臣提刑要曾担任两任通判以上,武臣提刑不仅要曾任过知州,还要求不曾犯错才可选用。嘉祐四年,武臣任提点刑狱公事要求“并转大使臣后经三任亲者为之。其知军州,历路都监一任以上毋得差”,对于武臣提刑的实际差遣要求越来越严格,必须三任亲民官才可以选用。哲宗时期对于提点刑狱公事的选用要求“曾任知州以上”,后来又变为“须实历知州或通判人任”。

徽宗朝也要求提点刑狱公事“须选曾任州军”者担任。南宋时,提点刑狱公事的任职条件呈现放宽的趋势。高宗绍兴三年,规定“知州资序以上人充转运使副与提点刑狱”,高宗开始强调选“治郡著绩者”。

孝宗朝选任提刑强调“选择曾任州县之人,苟未历州县而爵位虽高,亦须使之试郡而后除”,不曾担任知州知县的官员可以通过试郡担任提刑官。到了宁宗朝,选任提点刑狱公事强调“必曾作县有声音”。

从以上任职条件的变化过程可以看出,提点刑狱公事选任的本官阶资格是不变的,实际差遣资格虽然强调必须实历亲民官,但北宋时期要求曾经担任通判或知州,对于武臣担任提点刑狱公事甚至还有品行作为硬性要求;南宋时期则逐渐开始放松要求,最后变成曾任知县就满足资格要求。

从迁出职务看提点刑狱公事的升迁去向

提点刑狱公事升迁的去向有很多,差遣去向并不拘泥于中央、地方。两次担任提点刑狱公事后可以迁为转运使。朱熹总结地方官升迁制度,“在法,做两人知县,有关升状,方得做通判;两任通判,有关升状,方得为知州;两任知州,有关升状,方得为提刑;提刑又有一节,方得为转运。”

提点刑狱公事代还后,还可以升迁为三司判官,李及就是陕西路提点刑狱公事任满后升判三司磨勘司的。嘉祐二年也规定“今三司乃前代尚书省卿寺之职,而无振举纲辖之官。转运、提点刑狱代还,不问才否,例补判官”。

提点刑狱公事还可以担任台谏官。提点刑狱公事监察地方,台谏官监察中央,因此提点刑狱公事升迁为台谏官也是比较常见的,如元祐六年,“提点淮南东路刑狱贾易为侍御史”。

“自今用人,选帅臣、监司曾任郎官已上者为侍从,监司、郡守有政绩者为卿监、郎官,朝官二年乃迁,卿监、郎官未历监司者更迭补外。”

监司中政绩优秀的可以迁为侍从、卿监、郎官,卿监、郎官如果没有当过监司还要被派出外任职。还有一种比较少见的情形,就是提点刑狱公事任满后担任帅司官,范祖禹就曾在上书中指出仁宗朝将“帅之才多出于于监司”,请求哲宗“边臣有阙,于此中选授,可用之才必多矣。”

综上,宋代的提点刑狱公事升迁之后的都担任当时比较重要的职位,并且不限于中央或地方,这也是对提点刑狱公事队伍的肯定。担任提刑官,大大锻炼了官员的为官综合素质,才可以使他们担任要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