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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女子独自一人晚上住酒店,到了次日六点,还在睡梦中,一陌生男子突然刷开房

安徽合肥,女子独自一人晚上住酒店,到了次日六点,还在睡梦中,一陌生男子突然刷开房门闯进来,推门声把她惊醒了,看到是个大男人,吓得直吼“出去” !事发后,男子就往外跑,女子赶紧穿好衣服找店员给个说法,店方承认管理不当,还表示男子是内部修理师傅,不是坏男人,可女子受到惊吓,要求赔偿遭拒!

(来源: 现代快报9月3日报道)

原来,张女士外出旅游,一时半会回不了家,只好一个人在外面住酒店。

为了卫生起见,她选择了一家环境较为舒服的店,认为这个地方比较干净,管理应当没问题。

进入酒店那天,店员热情地招待了她,特意为她安排了一个标准大床房。

张女士一瞧,觉得这家店的体验感不错,认为自己选酒店真有眼光,这次旅游没白来。

紧接着,她就办理了入住手续,把自己的行李全部拿进房间,舒舒服服地休息了。

一晚上都很安全,便是到了早上六点多钟,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出现了。

有一个陌生男人手里拿着门卡,直接走到张女士的房门口,没有敲门,直接刷了一下,门就开了。

门被推开之后,男子就往里面跑,一下子跑到了床边,较大的声响把张女士吵醒了。

她迷迷糊糊的睁眼一瞧,面前怎么站了一个大男人,还没穿衣服的她不敢动弹,只能吼“出去”!

男人一听有女人声音喊他“出去”,才发现自己闯祸了,撒腿就往外跑。

张女士也吓傻了,关键是她没穿衣服,还是夏季,盖得比较少,肯定受到精神刺激了。

只见她穿好衣服,匆匆忙忙地往外走,来到酒店服务台,对店员说了情况。

店员说那个男人不是坏人,而是内部维修师傅,一时疏忽大意,没告诉师傅屋内有人,师傅就急着刷卡进了屋子。

女子表示,这个行为已经严重干扰到自己的住宿体验了,而且自己一个女人在睡觉,还进来一个大男人,成何体统!

店员说他们确实管理不到位,让酒店服务质量大打折扣,表示给张女士带来了精神困扰,真的很抱歉!

按理说,不管是外部人员,还是酒店内部维修人员,师傅到了房间门口,必须敲门,何况是早上六点,客人基本上都没有退房。

其实,这种所谓的“工作失误”本不应该发生,因为是常识问题,再加上里面住了一个女子,闯进人员也不是两个人,而是一个大男人,就显得有些说不过去!

张女士认为,自己受到了惊吓,精神受到了刺激,后续会持续影响休息。

在诉求方面,张女士要求酒店书面道歉、给予赔偿、出具书面整改方案,但是酒店不同意。

目前,双方还未完全达成一致,事件还在处理中。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入住办理完成,张女士与酒店成立住宿服务合同。

酒店房间在入住期间属于客人临时私密空间。

女子一个人还在睡梦中,突然冒出来一个大男人,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构成服务合同违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宾馆作为经营场所,对住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含人身安全、居住安宁、隐私权保护。

酒店工作人员进入已入住客房,必须得到客人许可,或严格执行敲门、通报、得到应答的流程。

在该事件中,无报修、未经许可,师傅直接刷卡开门,属于酒店管理漏洞,同时侵害张女士的隐私权、居住安宁权。

张女士可以主张退还房费;因惊吓产生的检查医疗费;情节严重可酌情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赔礼道歉。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酒店没有提供安全符合标准的住宿服务,构成合同违约,张女士有权主张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该师傅属于履行工作职务,主观上没有非法闯入、猥亵等恶意,一般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的治安或者刑事犯罪。

但操作严重违规,酒店内部可以给予处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由酒店对外承担。

酒店赔偿后,可以向有重大过错员工进行内部追偿。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