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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二手手机竟涉刑?律师成功助力当事人撤案!

核心提示:二手手机改装后销售,竟可能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业器材罪被刑事拘留?面对此类案件,精准的辩护策略的是争

核心提示:二手手机改装后销售,竟可能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业器材罪被刑事拘留?面对此类案件,精准的辩护策略的是争取不予批捕、重获自由的关键。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周钦明律师凭借专业分析与有力辩护,成功为一起涉嫌该罪名的当事人争取到不予批捕决定,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一、案情回顾:销售改装二手手机,突发被刑拘

当事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业器材罪,被某某区局依法刑事拘留。据了解,王某某长期从事二手手机销售业务,为提升部分手机的使用体验,会对手机前置摄像头位置进行轻微改装后出售,无其他额外改装行为,也未引导买家用于非法用途。

案发后,王某某的亲属焦急万分,第一时间委托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周钦明律师介入案件,担任某某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核心目标是为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尽快恢复人身自由。

二、律师辩护:精准破局,直击案件核心争议点

周钦明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细节,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精准梳理出本案核心辩护思路,向某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从罪名认定、社会危险性两方面展开有力辩护。

(一)涉案行为不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业器材罪

辩护律师指出,本案的关键在于界定“改装二手手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窃听、窃照专业器材”。

1、一方面,王某某销售的本质是二手民用手机,仅对前置摄像头位置进行调整,未改变手机通讯、普通拍摄等核心民用功能,也未添加息屏偷拍、远程操控偷拍等超出普通手机的专用窃照功能,不符合“窃听、窃照专业器材”的专用性、隐蔽性特征——此类器材的核心用途是非法获取他人隐私,而涉案手机仍属常规民用设备。

2、另一方面,王某某主观上无非法生产、销售专用器材的故意,其改装目的是提升手机使用便利性,销售时也未以“窃照功能”为卖点加价牟利,更未引导买家用于非法活动,缺乏该罪名要求的主观恶意与客观行为。

(二)、当事人无社会危险性,无羁押必要性

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辩护律师进一步论证,王某某无任何羁押必要性:

1、王某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本次行为系对法律边界认知不足,主观恶性极小;

2、涉案手机的使用主动权在买家手中,王某某对买家后续使用用途无预见、无控制能力,买家若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与王某某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王某某无再犯新罪的风险;

3、王某某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本案核心证据已被固定,不存在毁灭证据、串供、逃跑等妨碍诉讼的可能,且其有固定居所与稳定亲属关系,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三)、案件结果:检察院采纳意见,不予批捕+取保候审

某某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辩护意见,充分认可周钦明律师的辩护观点,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某某构成犯罪,且其无社会危险性,不符合批准逮捕条件。最终,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随后为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某某成功重获自由,取保候审结束后,公安依法解除取保候审,撤销案件。

三、律师普法:这些法律边界需警惕!

本案是典型的“民用设备改装”与“刑事犯罪”边界争议案件,周钦明律师结合本案提醒广大经营者与从业者:

1、民用设备改装需严守法律红线,切勿擅自添加窃听、窃照、定位等超出民用范畴的专用功能,即便轻微改装,也需明确其用途合法,避免因“形似”而触碰刑事风险;

2、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业器材罪的认定,核心在于器材是否具备“专用性”,需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并非仅凭外观改装即可定罪;

3、涉嫌刑事犯罪后,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精准梳理案件争议点,充分论证无羁押必要性,借助“少捕慎诉慎押”政策,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帮助:若面临类似刑事指控,或对经营中的刑事风险存疑,可联系周钦明律师,获取专业法律分析与辩护方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