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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位大姐买25块钱香蕉,觉得价格不对,折回去跟店主吵了一架。吵着吵着,两人口

安徽一位大姐买25块钱香蕉,觉得价格不对,折回去跟店主吵了一架。吵着吵着,两人口头约定:谁搞错了,谁十倍赔偿对方。结果一核对,是大姐自己听错了价。大姐当场转了250块给店主。转完钱,她要求店主开发票,店主说赔偿款开不了。大姐报警,要求退钱。民警到场了解后告知,这是双方自愿的约定,没有胁迫,警方无权强制退款,要退只能去法院起诉。调解无果,大姐情绪激动,把香蕉扔进了店主的饭菜里。

我从几个角度说说这件事。

第一,这个“十倍赔偿”的口头约定,法律上不受保护。它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的法定惩罚性赔偿,而是两人吵架吵出来的打赌式约定。民事活动不能靠打赌来约定违约金,所以这个约定本身没有法律效力。大姐如果去起诉,理论上可以主张约定无效,要求返还250块。

第二,发票的问题。发票是针对商品销售、经营收款开的。这250块是双方私下达成的赔偿款,不是店里的销售收入,店主确实没有义务为它开销售发票。

第三,民警为什么不能强制退钱?这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不是治安或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权力直接判决谁对谁错,只能调解。调解不成,就只能去法院打官司。

第四,大姐最后把香蕉扔进店主饭菜里,这个行为性质就变了。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扰乱经营秩序,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店主可以单独报警,要求追究她的责任、赔偿损失。本来她有理没理还两说,这一扔,就可能把自己扔成了违法的一方。

你说,这件事怎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