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上大伯家楼顶拍视频,摸到一根漏电的监控线,被“打倒”了。那根线接的是公安的天网,装了快十年。
2026年8月17日,贵州六盘水市水城区比德镇,一个15岁男孩小军(化名)放假回到老家,去大伯家自建房楼顶,准备拍视频。
楼顶女儿墙上,装着一套监控设施。上面印着四个字:“公安设施”。
据小军伯父李先生讲述,小军拍视频时,摸到了监控的线。那根线漏电,孩子被当场“打倒”。
伤情触目惊心:主要是生殖器受伤,心、肝、脾、肺以及手部等部位受伤。一度被送进ICU。
那套监控设施是十年前广电网络公司安装的,供公安机关使用,属于当地“天网工程”一部分。
9月11日,当地有关部门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应此事,核心信息有两层:
第一,确认小军被诊断为电击受伤,目前已脱离生命危险,接回家中静养,预计10天后到华西医院复查。
第二,给出了一个责任框架:涉事监控属天网工程,使用方是公安部门,运营和维护方是第三方广电网络公司,相关部门正牵头进行协调处理。
当地政府已给付1万元救助金。
这个回应信息量不小,但关键问题一个都没有回答。那根线为什么漏电?漏了多久?上一次检修是什么时候?谁做的检修?检修记录在哪里?“协调处理”处理的是什么——是赔偿,还是责任?协调到哪一步了?如果协调不成,下一步是什么?
这些问题,目前都没有答案。
一、法律分析:一根监控线的漏电牵出两层法律责任。
(一)运维方的安全维护义务,不是一纸合同就能免除的。
监控设施日常运营和维护,由广电网络公司承担。“运维”二字,在合同上可能只是几行条款,在法律上却是一整套法定义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系统运行安全管理职责,“定期维护设备设施,保障系统连续、稳定、安全运行”。
“定期维护”,不是“出事了再修”,是“没出事的时候也要查”。一套安装在居民楼顶近十年的户外电气设备,线路老化是必然的。绝缘外皮会磨损,接头会松动,防水密封会失效。这些都是可预见、可检查、可排除的风险。如果运维方在近十年里从未进行过实质性线路安全检查,那漏电事故的发生就不是“意外”,是“迟早”。
(二)公安部门:使用方的监督责任,不能止于“签了合同”。
在这套责任框架里,公安部门的角色容易被简化为“使用方”。但“使用方”不是免责牌。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把“管理单位”确定为承担系统运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主体。公安是天网工程的管理单位,广电是受托运营方。管理单位委托运营,法律上产生的效果是:运维的具体工作转移了,但监督运维的责任没有转移。
如果公安部门从未或极少对广电的运维工作进行实质性检查,如果这套设备在近十年里从未接受过线路安全评估,那公安作为管理单位,就存在监督失职。
一个必须追问的细节是:这套监控安装在居民自建房楼顶上。自建房不是政府办公楼,不是公安自己的场地。在私人民宅屋顶安装并运行一套带电公共设施近十年,使用方和运维方对屋主和屋主家庭成员的安全,负有比在公共场地更高的注意义务。因为屋主一家人会自然地在这个空间活动。他们不是“闯入者”,他们是自己家楼顶。
(三)男孩拍视频的行为,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这是本案责任划分中最容易被放大、也最需要谨慎对待的一个因素。
小军上的是大伯家楼顶去拍视频。这在法律上完全不构成“非法进入”或“故意冒险”。一个15岁少年,在自家人楼顶上走动,触摸到一根表面看不出异常的电线,这在法律评价上,很难被认定为“重大过失”。
(四)赔偿范围:远远不止1万救助金。
当地政府给付的1万救助金,性质是救助,不是赔偿。救助金的目的是应急,赔偿金才是填平损失。
小军的伤情涉及生殖器、心、肝、脾、肺及手部,这意味着:医疗费远未结束、可能构成伤残、存在后续治疗和康复费用、对未成年人而言还可能涉及因身体损伤导致的教育和心理健康影响。
家长可主张的赔偿项目,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构成伤残,还包括残疾赔偿金;如果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比赔偿更根本的问题:这套设备该装在那里吗?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要求,管理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一个“合理”,既包含隐私层面的考量,也包含安全层面的考量。
一套带电的户外设备,安装在居民自建房的楼顶女儿墙上,近十年没有更换、没有系统性检修,它就是一个持续存在的风险源。而住在房子里的人,每天在楼下进进出出,没有任何提示告诉他们:你头顶那套“公安设施”,可能漏电。
这不是事后追责的问题,这是事前该不该这样装、装了之后该不该这样维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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