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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内被纪委监委立案调查时可争取从轻处理的几种情形党纪国法是严肃的,但也不是完全

体制内被纪委监委立案调查时可争取从轻处理的几种情形党纪国法是严肃的,但也不是完全卡死一成不变的。只要当事人认错态度诚恳,确实有悔过表现,组织上也会酌情考虑。职务处分。甚至原本够得上双开的,最后保留公职也不是不可能。二是主动交代问题。虽然都是主动,但与上一条却有本质区别。主动交代问题指的是,组织上已经发现你存在问题,而你在办案人员讯问时,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这种情况下会在原本应该受到的处分幅度上减轻,但减轻的程度较主动投案要小很多。三是有立功表现。比如检举揭发其他人违纪违法问题,但这种情况必须经查证检举的问题属实,如果是为了分散办案人员注意力,虚假举报甚至诬告,那只能是罪加一等。四是积极退赃。公职人员被查处,尤其是被留置的,大多都是与经济问题挂构,要不就是贪腐,要不就是受贿。这种案件中,能否积极退还违纪违法所得,也是影响处理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两个级别相当的公职人员,都是收受的贿赂,数额一样、性质相同,积极退脏的最后被判两年,另一个拒不退脏的最后可能被判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