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有结果了!陕西西安,男子一家3口,花1200元,去某洗浴中心娱乐。做完项目已是深夜,休息室睡满了人。一家3口只好去了2楼的电玩室,在地板上休息,当时那里睡了五六个人,男子凌晨睡醒后去大厅溜达,就这个功夫,一20多岁的男子,两次故意触碰男子妻子的脚,妻子认为被猥亵,警方介入立案。然而,洗浴中心的态度,让他们无法接受。 本来是带着家人出来娱乐放松一下,然而碰到这么恶心的事! 1月31日晚上9点多,刘先生一家三口,去某汤泉洗浴中心消费。 想着好好享受一下洗浴、搓澡、头疗这些服务,还能在那儿就餐、过夜。 他们买了1200元的套票,包含了所有体验的项目。 做完项目,已经是晚上11点半了,一家人来到休息室想休息一会儿。 那天客人特别多,休息室里睡满了人。 一家3口只好去了2楼的电玩室。 电玩室用木地板起了30多厘米高的台子,人就睡在上面,连个枕头和被子都没有。 当时已有五、六个人睡那儿,刘先生一家就在那里凑合着躺下。 凌晨1时前后,他们又去餐厅吃了点东西。 刘先生早上5点多就醒了,看到妻子孩子睡得正香,他觉得有点闷,就跑到大厅里溜达去了。 可他万万没想到,就在他离开的这段时间里,妻子遭遇了噩梦般的一幕。 早上7点,刘先生的手机接到妻子打来的电话。 电话那头,妻子的声音带着哭腔和惊恐:“你快回来!” 刘先生心里“咯噔”一下,赶紧往电玩室跑。 等他赶回去,看到一个20多岁的陌生男子,站在妻子跟前。 刘先生又气又急大声质问:“你干啥呢?” 那男子却一声不吭,刘先生又追问:“到底怎么了?”男子还是沉默不语。 过了两三分钟,孩子醒了,一家人来到大厅,妻子这才哭着告诉刘先生:“刚才那个人把她猥 亵了!” 刘先生一听,脑袋“嗡”的一下,怒火瞬间冲上头顶。 他立刻跑到电玩室门口,那男子还没走。 刘先生一把拦住他,大声斥责:“你必须说清楚,你到底干了什么!” 那男子却死不承认,还轻描淡写地说:“可能用腿碰了一下。” 刘先生哪里肯信,他大声说:“那就去调监控,看看你到底干了什么!” 可当他们来到前台,工作人员却冷冰冰地称,他没有资格查看监控。 刘先生又气又急,果断地拿出手机报了警。 刘先生的妻子称,大概清早6点多的时候,她正睡得迷迷糊糊,突然觉得有人在触碰她的脚。 一开始她还以为是自己的错觉,下意识地蹬了一下。 可没想到,对方竟然又触碰了一次。 妻子一下子就清醒了,又恶心又恐慌,想喊却又怕惊动孩子,只能强忍着。 直到刘先生回来,她才敢说出这件事。 报警后,民警很快来到了洗浴中心现场。 他们调取了监控视频,病开始调查。 刘先生心里很不舒服,从做完笔录到离开,洗浴中心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连一句解释、一个道歉都没有! 发生了这种事,他们难道不知道,将给顾客带来多大的心理阴影吗? 这还是一个服务行业该有的态度吗? 2月2日下午,记者来到洗浴中心调查。 工作人员说要联系负责人,过了一会儿称,领导在外开会,店里不接受采访。 当记者问2楼有没有电玩区时,工作人员回答有。 记者在大厅门口的展示屏上看到了宾客须知。 洗浴中心24小时营业,规定凌晨2:00—6:00之间,在店内过夜的贵宾,加收30元/人过夜费。 并且,过夜人员须登记身份证信息。 刘先生却称,他们买套票的时候,根本没加收过夜费,也没人要求登记他们的身份证信息。 这说明,洗浴中心的管理非常混乱。 记者了解到,警方以猥 亵案正式立案了。 这件事后,刘先生妻子心里留下了阴影。 刘先生觉得,洗浴中心作为公共场所,有保障顾客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休息场所内,发生这样的事,当时根本没见工作人员巡视。 而且,事后无论是店家,还是服务人员,没有慰问、安抚、更没有道歉。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洗浴中心作为经营场所,顾客花钱购买服务,就与洗浴中心形成了消费服务关系。 洗浴中心有义务保障顾客在其场所内的人身安全。 然而,该洗浴中心在休息室满员的情况下,让顾客在无完善设施的电玩室休息。 且未安排工作人员巡视,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猥亵行为,事后也未对顾客进行慰问安抚,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7岁赵某两次触碰刘先生妻子的脚,这种行为属于对他人的猥 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一下拘留。 赵某虽然没有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但在公共场所对他人身体进行不当触碰,违背了他人意愿,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 最终,警方于2月2日,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27岁男子赵某,处行政拘留。 同时,对该洗浴店未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