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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郑,刘女士家金子不见了,婆婆的金饰也丢了,一问才知,是十七岁儿子干的,没钱

河南新郑,刘女士家金子不见了,婆婆的金饰也丢了,一问才知,是十七岁儿子干的,没钱花就把家里金子偷去卖,刘女士跑到金店指责老板黑心,明知是未成年还收金子,老板却委屈,说孩子长得高像十九,还说是一米七大个的孩子自称妈妈让来的,可孩子身份证显示二零零八年生,才十七岁,法律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卖金子得家长同意才行。 金子不见的,刘女士翻箱倒柜找不着,婆婆的金饰也没了影,一问才知道,十七岁的儿子干了“大事”,没钱花了,把家里金子偷去卖了,这一卖,卖出个大麻烦。 刘女士找去金店算账,说店家黑心,明知是未成年,还敢收金子?这不是明抢是什么?老板也委屈,说孩子长得高,看着像十九。 一米七的大个子,说是妈妈让来的,这理由编得挺像,身份证摆在那,二零零八年生的,算起来才十七。 法律上,这可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卖金子,得家长点头才行。 最大的争议,卡在重量和款式上,刘女士说,项链加吊坠十五克多,金店却只认六点七七克,差的那八克多,哪去了?老板说,收的就是一体链,细得很。 照片摆出来,刘女士的链子粗,老板收的链子细,根本对不上号,可那条细链子,老板又拿不出来,这就怪了,东西去哪了?销毁了?还是根本就不是同一条? 监控视频调出来,画面模糊得很,只能看见金晃晃的一团,具体是粗是细,看不真切,孩子手里拿的,到底是个啥?双方各说各话,谁也不服谁。 刘女士咬定,店家欺骗消费者,秤有问题,还把项链“吃”了,老板喊冤,说秤没问题随便验,可东西没了,死无对证,这事扯不清了。 刘女士十七岁的儿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偷卖家中金饰,依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未经家长追认,该买卖行为无效,金店应退还金饰或折价赔偿。 如果金店确实无法返还金饰,需承担赔偿责任。 金店老板称孩子看着像十九且声称妈妈让来就收购,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规定,存在过错。 如果金店存在故意欺诈,还可能触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面临罚款等处罚。 民法典摆在那,十九条写得明白,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卖东西得家长追认,这买卖效力待定,家长不认就得退,金店这回怕是要栽跟头。 老板也有苦衷,说是不收未成年的,可孩子嘴甜,说是妈妈让来的,为了点利润没多问,现在惹一身骚,这教训够深刻的。 孩子更让人无语,十七岁了,不是七八岁,偷拿家里东西卖,这手伸得太长,第一次卖了两千二,第二次五百,第三次才露馅,胆子是越来越大。 家长教育,肯定有缺位,金子放哪都不知道?孩子手里突然有钱,也不问? 刘女士这顿火,发给金店,也该发给自己,养不教,父之过,这话不假。 金店如果真收了不该收的东西,还把东西弄丢了,这责任跑不掉,就算不退钱,赔偿也少不了,现在就看怎么协调吧。 有的网友说,家长自己没看好,别赖商家,也有人说,金店就是坑,专门坑小孩,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其实这事,核心就是“信任”和“责任”,商家没了责任心,家长没了细心,孩子没了敬畏心,三方都有错,才闹成这样。 金子是硬通货,也是照妖镜,照出了人性的贪婪,也照出了管理的漏洞,那消失的八克金子,就像这事儿里的真相,被掩盖了。 最后怎么判,还得看证据,但不管结果咋样,这家金店的名声,算是臭了,以后谁敢把金子往那送?不怕被“吃”了? 未成年人的生意烫手,多问一句家长电话,能省多少麻烦?非得等民警上门才后悔? 孩子的未来,也让人担忧,这么小就学会偷卖家产,长大了还得了?这次不狠狠教训,下次可能就不是卖金子,是进局子了。 生活里这种事,真不少,为了点钱,亲情反目,商家扯皮,说到底,还是规则意识太淡薄,都按规矩来,哪有这么多破事? 希望法律能给个说法,别让老实人吃亏,也别让坏人钻空子。 刘女士作为家长,对孩子监管缺位,虽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但需反思教育方式。 这消失的八克金子,究竟是金店欺诈还是另有隐情?您觉得法律该如何平衡各方责任,给出公正裁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