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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国微:投资者质疑董秘查账回复,董秘作出解释回应

投资者提问: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所有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董秘1月23日断章取义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而故意遗漏《公司法》一百一十条“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居心何在?为什么担心投资者查账。

董秘回答(紫光国微SZ002049):

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其中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而股份有限公司应参考“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章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适用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重视规范治理,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全力配合各股东依法依规行使各项权利。感谢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