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宁陵,一女子与前男友分手一个月后,应邀与闺蜜、一朋友喝酒,其前男也在场。期间气氛很好,直喝至凌晨3点左右,女子喝多了,3人送其至出租屋,她倒在卧室就睡,期间她迷糊糊去上厕所,竟发现前男友与闺蜜都在卫生间,闺蜜坐在前男友腿上,女子一时无法接受,情绪上头,竟爬上楼顶,失足坠落导致胸部以下瘫痪,而后,她将前男友、闺蜜及另一位朋友告上法庭,索赔43万,法院是这样判的! 王某和薛某从年初开始相恋,相处大半年后,因为一些矛盾没能磨合,最终选择了分手。 虽恋情结束,但王某心里始终没放下。还经常拉着自己的闺蜜郭某,一起跑到薛某家附近等他,希望能有复合的机会。 郭某和另一个朋友李某也是前男友的共同朋友,王某经常约他们一起玩或是吃饭,让他们叫上薛某。 2024年10月19日晚上,郭某主动联系了朋友李某,说想约着见个面,薛某也恰好在场,也就一同去了。 结果郭某还带着王某一同来的,4人坐在一起聊天说地,氛围融洽,吃吃喝喝,时间过得很快,直至凌晨3点,王某已醉的一塌糊涂。 3人考虑到王某喝多了,便特意找了代驾,一起把她送回了出租屋。 到家后,王某酒劲上头,栽倒在卧室床上就睡了。郭某、薛某和李某则留在客厅里,继续闲聊了一会儿。 谁也没料到,平静的表象下,一场风暴正在酝酿。 休息了大概一个小时,晕晕乎乎的王某从卧室出来,想去卫生间。 可当她推开门时,眼前的场景让她瞬间清醒又崩溃,自己的闺蜜郭某,竟和刚分手一个月的前男友薛某一起在卫生间里,郭某竟坐在前男友大腿上。 在醉酒和情绪激动的双重作用下,王某认定两人举止亲密,双双背叛了自己,一时无法接受。 王某没质问一句,转身就往外跑。薛某一看情况不对,心里咯噔一下,下意识地跟着追了上去。 等他冲到阳台时,王某已爬上了楼梯,跨过了窗户,一只脚都快要越过围墙了。 薛某急得大喊别冲动,伸手死死拽住了王某的双手,还不停呼喊着其他人救人。 可王某当时情绪已完全失控,加上酒精的作用,一个劲地挣扎。薛某的体力渐渐不支,最终没能拉住她,眼睁睁看着王某从二层楼顶坠落到了一楼地面,发出沉闷的声响。 郭某和李某赶紧跑下楼,看到躺在地上一动不动的王某,吓得魂飞魄散。 几人连忙拨打急救电话,郭某垫付了200元救护车费,薛某也在后续陆续拿出11000元,用于王某的治疗。 可命运并没有眷顾王某,经医院全力抢救,她虽保住了性命,但落下了终身残疾,双手大部分肌瘫,双下肢完全截瘫,从此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吃喝拉撒都得靠别人照顾。 好好的人变成这样,王某和家人都无法接受。她认为,这场悲剧的根源是郭某和薛某的行为刺激了自己,而李某作为共同饮酒人,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于是,王某将郭某、薛某、李某三人一起起诉到法院,一开始索赔51万余元,后来又变更为43万余元,要求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庭审现场,各方说法不一,争执不下。 王某坚持认为,自己是因为看到郭某坐在薛某腿上,受到巨大刺激才坠楼的,三人必须为自己的损失负责。 可郭某却矢口否认,当晚几人送王某回家后,自己根本没和薛某有过亲密举动,更没坐在他腿上。 而且是她和李某离开王某住处时,走到楼下时,才发现王某躺在地上,自己已尽到了安全护送义务,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薛某和李某也辩称,事发当天没有任何人劝酒,也没有发生过任何言语冲突。送王某回家后,是王某主动要求薛某留下聊天的。 王某发现郭某和薛某在卫生间时,卫生间的门是敞开的,两人只是在聊天而已。 薛某看到王某跑向阳台,已第一时间施救,王某的坠楼是她自己酒后不冷静导致的,和三被告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三被告将醉酒王某安全送至其出租屋,王某回家后倒头就睡,并未再饮酒。 说明三被告已履行共同饮酒人必要安全护送与照顾义务,无劝酒、放任危险等过错。 王某中途去厕所,看到闺蜜及前男友同在厕所。便情绪失控自行坠楼,其损伤是自身不冷静行为导致,与三被告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三被告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三被告虽无侵权过错,但与王某存在共同饮酒的事实,王某遭受双下肢截瘫,依照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精神,共同饮酒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院认定王某的相关损失138万余元,被告承担5%的适当补偿。 最后法院判决:闺蜜郭某补偿2%,前男友薛某补偿2%,朋友李某补偿1%,共计6.9万元。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