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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未插电、20万办后事称对得起:幼童坠亡案母亲等立案答复

重庆2岁男童朗朗于2026年9月13日独自在家坠落18楼身亡。其父崔先生遛狗离家约12分钟,警方初查认定为意外。母亲刘女士不认可这一结论,已于10月16日以"过失致人死亡"再次报案并获受理,同时委托曾代理"重庆姐弟坠楼案"的律师申请刑事立案监督,等待最终定性答复。

关键事实

男童年龄

2岁2个月

朗朗,已故

父亲离家时长

约12分钟

3:26—3:38

事发楼层

18楼

重庆渝北区公园王府

警方初查结论

认定意外

不构成刑事立案条件

事件进展时间线

10月21日

刑事立案监督程序持续推进

刘女士委托律师的立案监督申请仍在推进中,警方尚未就是否刑事立案给出书面答复。

10月20日

母亲赴陵园祭奠,两人一直分居

刘女士第五次前往陵园祭奠朗朗,她与崔先生案发后一直分居,崔先生仍住事发房间。

10月18—19日

母亲公开发声,提十余条疑点

刘女士向媒体提供手写疑点清单,并补充小区邻居、老家邻居等多方证人证言;崔先生接记者电话后挂断。

10月16日

以"过失致人死亡"正式报案获受理

黄泥塝派出所出具受案回执,受理刘女士控告;她同时委托曾代理重庆姐弟坠楼案的律师申请刑事立案监督。

10月9日

母亲确诊重度抑郁

刘女士事发一个月内体重骤降10斤,被查出重度抑郁,依靠药物才能入睡,与崔先生断绝联系。

9月19日

孩子安葬,警方认定意外

警方调查后以"现有证据不构成刑事案件"认定为意外事故,告知家属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9月13日 15:26—15:38

父亲遛狗离家12分钟,朗朗坠亡

崔先生将朗朗独留家中出门遛狗;15:36物业拨打110和120,绿化工人目睹坠楼;15:38崔先生返回,15:41确认孩子坠楼。

母亲手写材料中的主要疑点

明知孩子独自在家,为何仍出门遛狗,而非等孩子睡着或带孩子同行

独留孩子在家时,为何不关窗户,事发时窗户处于敞开状态

阳台洗澡桶为何倒放且位置发生变化,是否曾被孩子当作攀爬踏台

事发房间监控设备未插电,导致无法还原孩子坠楼前的具体过程

阳台曾加装简易防盗窗后拆除,拆除决定的责任归属未厘清

各方立场

母亲

刘女士

"我觉得孩子的死不是意外,是崔先生长期疏忽育儿导致的,但是他意识不到。孩子的离开也没有唤起他对自己监护失职的反思。"

来源:扬子晚报记者采访

母亲

刘女士·对追责立场

"出于人性的善良,我觉得他不是蓄意谋杀,但这不代表他过失致人死亡,我就不追究。"

来源:澎湃新闻

崔家家属

孩子爷爷奶奶一方

崔家家属曾向刘女士父母表示,处理后事花费20万元,认为已"对得起孩子";悲剧发生后崔先生提出每月补贴1万元以维系婚姻,遭刘女士拒绝。

来源:扬子晚报、澎湃新闻

律师

周兆成律师(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监护人不得让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不存在"离开时间短、事出有因就可以免责"的豁免空间。

来源:现代快报网

重庆: 父亲遛狗时两岁幼童从18楼家中坠亡, 母亲以"过失致人死亡"报案获警方受理

澎湃新闻

2岁幼童18楼坠亡, 父亲一举动酿大错, 母亲13字表态, 荒唐又心酸

娱叔子

法律认定:「意外」与「过失致人死亡」的边界

「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需同时满足:存在主观疏忽(预见到风险却轻信能够避免);实施了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该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依据:《刑法》第233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的刚性义务

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不得让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这是一条无豁免空间的法定义务,离开时间短或事出有因均不构成免责依据。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

当前程序:刑事受理 ≠ 刑事立案

警方出具受案回执意味着正式受理,但尚未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若警方仍认定为意外,刘女士可要求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再通过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程序: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证据现状:间接证据为主,直接证据缺失

事发时家中监控未插电,无直接视频证据。现有证据主要为邻居证词(证明日常带娃状态)和事发现场物证(洗澡桶、窗户状态等),能否形成完整因果证明链仍存不确定性。

证人证词在过失致人死亡案中可作为情况证据

2岁幼童因父亲外出遛狗从18楼坠亡,母亲以"过失致人死亡"报案

观察者网

幼童18楼坠亡: 悲剧不该沦为阴谋猜测的流量大戏 | 新京报快评

新京报评论5

类案参照:重庆姐弟坠楼案的路径与差异

参照案例

2020年重庆南岸区姐弟坠楼案

两名幼童(姐弟)从15楼坠亡,生父张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中存在明确的主观恶意证据,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代理该案的律师团队正是刘女士现委托的同一律师团队。

本案与类案的关键差异

姐弟坠楼案:存在直接证据指向主观故意;本案:父亲行为更倾向主观疏忽而非故意,追诉路径不同

姐弟坠楼案:案发时无争议直接视频证据;本案:监控未插电,无直接记录,仅有间接证据

两案委托同一律师具有策略意义:律师熟悉本地司法程序,有同类案件推动立案的实际经验

监护义务的法律红线与安全提示

01

8岁以下独处属违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明确:监护人不得让不满8周岁未成年人单独处于无人看护状态,不论离开时间长短。

02

高层住宅须排查攀爬风险

阳台洗澡桶、矮柜、凳子等物品在低龄幼儿视角下均可成为踏台,需与窗户保持间距;防护栏虽超过1米,仍需配合防盗窗或安全锁。

03

监控是事后追责的关键证据

本案最大证据困境在于家中监控未插电。家用监控在事故发生时往往是还原过程、确定责任的唯一直接证据,建议日常保持开启。

04

民事与刑事追责可并行

即便警方最终不予刑事立案,家属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两种途径互不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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