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海上危险影响的任何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此种财产在本法中被称为“可保财产”。
保险利益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百一十九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如果保险单是不定值保险单,赔偿范围是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
他说:“为了保持我们的商业模式在未来的30年或40年内仍然具有活力,我们必须确保保险标仍然可投保。”
没有可保利益的保险是无效的,而任何根据这类合同提出索赔都不会被受理。
从英美国家保险利益原则的理论发展看我国立法之完善。
然而,并非所有的风险都能投保,要投保的风险必须满足特定的要求。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包括物权、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法律责任等。
监管机构应限定它们的使用范围,仅允许对某国或某家公司债券拥有可保权益的人利用这种工具。
以船、货为抵押物的贷款方对其贷款有保险利益。
可保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险及意外险等。
我国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贯彻了彻底的保险利益原则。
政府与资本市场参与下的巨灾风险管理框架内,巨灾风险才成为可保风险并有限定的可负担。
如何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加以具体认定是本章要解决的问题。
我们被调查保险利益,来保证我们将货物投保这一行为是由绝对利害关系为出发点的。
第二部分,保险利益在海运货物保险中的判定。
然而,正如我们以上所见,部分准备金银行的存款没有任何“可保”的理由。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主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灵魂。
保险公司认可索赔的必要前提是索赔人对货物拥有保险利益。
第二部分重点从学理上分析论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