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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此种情况下,无法推定其具有永久性控制、侵占租金的主观意图,不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要件。(二)刑民交叉视角下的行为区分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在客观表现上均可能存在欺诈行为,但两者的法律性质与责任承担截然不同。民事...
教育科技公司竟转型卖起“风水”网课,宣称听课可破灾除害,非法获利超11.7亿元,多人因诈骗罪获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丁某等6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中郑某、丁某自愿认罪...
最高院:请托办事型诈骗,履约期未到不影响非法占有及数额认定!
那么,若行为人被抓获或案发时,承诺的履约期限尚未届满,能否据此否定其非法占有目的?相关款项是否应计入诈骗犯罪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曹某诈骗案》中明确: 在“请托办事型”诈骗案件中,行为人虚构具备实现...
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案件辩护,如何打掉非法占有目的实现无罪?
对于形式上符合欺骗手段,实质上因为客观行为推定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行为人无罪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案件,实务中并不在少数。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在法律上并不是复杂问题,但是在实务的案件中,想要充分论证无罪,尤其...
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之辩:穿透式审查下的辩护突破口
在诈骗犯罪辩护实务中,非法占有目的之辩始终是核心战场。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从形式合规更多地转向实质穿透,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杜邈主任《实质重于形式:诈骗犯罪非法占有之判断方法》一文可以得到印证...
非法“维权代理”首定性敲诈勒索罪,上海判例形成司法震慑!
1、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274条,需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和“威胁、要挟手段”。本案中,黑产组织通过伪造证据、密集投诉施压金融机构,符合“软暴力”要挟特征,而诈骗罪仅需虚构事实即可成立。2、罪名区分...
非法代理维权可被定性为敲诈勒索罪!司法判例震慑助贷市场黑灰产
专业律师指出,犯罪集团通过集中恶意投诉、虚构平台违规证据等软暴力手段,逼迫金融机构为平息监管压力减免息费,构成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同时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明确了相关行为的法律红线,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
搞团团伙伙!正厅孙洪君,任县长时以侵吞、骗取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利用担任通榆县县长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者伙同他人以侵吞、骗取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担任通榆县县长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以曾某合同诈骗无罪抗诉案为例 一、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作为交易的基本形式,在民商事活动中扮演着核心角色。然而,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刑事案件也日益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