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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他会觉得“儿子撞死人是天灾,受害者追责是人祸”?

1月9日,江西景德镇廖某宁被判死缓。其实从个人情感角度出发,我觉得这判轻了。他仅仅是因为个人情绪失控,就驾车超速,撞死了

1月9日,江西景德镇廖某宁被判死缓。

其实从个人情感角度出发,我觉得这判轻了。他仅仅是因为个人情绪失控,就驾车超速,撞死了一家三口。从私德到公法,这种人都该枪毙立即执行!

据说,一审结果出来后,双方都不满意,还曝出了被害人家属与肇事者父亲的通话录音。录音中廖父称:

“我儿子撞死你的家人,是天灾,你们不择手段搞我儿子,是蓄意的人祸”。

这是人话吗?人能说出这种是非不分的话来?真令人气愤至极!

不过,这也并不奇怪。施暴者家属认为自己是被迫害方的案例,其实在过去大大小小的案件中,都有类似的存在。据我观察和分析,这种情况的发生有其规律性和心理深层原因。

首先,人这种生物本能上就极易产生“自我服务偏差”,即本能把过错推给外界,把自己放在“受害人”的位置上,以此维护自尊和自我价值感。

在这起事件中,廖某宁飙车、泄愤、致人死亡,妥妥的主观恶意与行为过错。但是,廖父却用“天灾”一词轻飘飘的推给了“不可抗力”,彻底剥离了“人为责任”。而受害者家属为讨回公道的合法维权,却被他解读为“不择手段的人祸”,将自己和儿子塑造成“被针对、被迫害”的对象。

于他而言,承认儿子的罪行是“人为故意”,就等于承认自己家庭教育彻底的失败,也就意味着要直面“儿子罪有应得”的残酷现实,这会严重打击他的自我认同。

因此,他必须通过扭曲事实、转嫁责任,来守住“我没错、我儿子也不是十恶不赦”的心理底线。

这种认知一旦失调,就会得出荒谬结论,然后也就化解了“爱子”于“爱子犯罪”的心理冲突。

美国心理学家费斯汀格有一个著名的认知失调理论。他认为,当一个人同时持有两种相互矛盾的认知时,会产生强烈的心理不适,进而通过改变其中一种认知,来消除这种冲突。

廖父的核心矛盾在于:

“我深爱我的儿子,希望他平安”与“我的儿子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理应收到重罚”。

人之常情,这两种认知必定让他极度痛苦,这搁在谁身上,谁都有同样的情感矛盾。

但是,选择的化解方式可能不一样。廖父选择的化解方式,不是接受“儿子有罪”的既定事实,而是否认罪行的严重性、扭曲受害者的行为。

他将事故定性为“天灾”,弱化儿子的主观恶意,将受害者的追责称为“人祸”,抹黑对方的动机,最终得出“儿子是无辜的,被冤枉的”这一荒谬结论。

通过这种方式,他让“深爱儿子”与“儿子面临重型”的矛盾得到了虚假的化解,也让自己能心安理得的为儿子狡辩,而非陷入愧疚与自责。

在这一方面,无论是谁跟他讲道理,都是讲不通的。

真的是可悲!可叹!可恨!

但是呢,我们又不得不承认一个事实,这就是人性中东西:护犊子。

你可能说,护犊子也不能是非不分。没错,过度护犊就极易让一个丧失“共情能力”与“是非边界”。

过度护犊就会让人变得“亲情偏执型防御”,会将子女的利益凌驾于一切之上,无视他人的痛苦,甚至是不惜牺牲公平正义,来维护子女的利益。

廖父正是如此,在他的认知里:“儿子的生命和自由”是唯一的核心,三条受害者的生命、一个破碎的家庭,都成了“阻碍儿子平安”的障碍。

他看不到受害老人失去独子、幼孙的锥心之痛,听不到受害者家属因为悲痛而患上抑郁症的哭诉,只看到“儿子要被判重刑”的结果。

他无法理解受害者“拒绝私了、只求正义”的坚守,只觉得对方“不给自己留余地”。

这种偏执让他彻底丧失了共情能力,也模糊了最基本的是非边界。

我们仔细审视廖父,其实,除了上述心理作怪,廖父的认知里还藏着侥幸心理和隐形的特权错觉。

他先后提出80万、100万私了,甚至提议让儿子出狱后为受害老人“养老”。

闹着玩呢?那是三条人命!人间之事,除生死之外无大事,你想拿钱来化解人间最严肃、最严重的事,怎么可能呢?

廖父的这种想法,本质上是觉得“金钱可以摆平一切”,误以为只要拿出足够的钱,就能让受害者家属谅解、让司法机关轻判。

这种心态本质上就是对司法公正的漠视,也是一种隐性的特权错觉:

他潜意识里觉得:“花钱买刑”是可行的,自己的儿子不该和普通肇事者一样,为罪行付出沉重代价。

当私了被拒,他的侥幸心理落空,便转而用“天灾人祸论”发泄不满,将自己的失败归咎于受害者的“不配合”,而非司法的公正与自己的如意算盘落空。

为何普通人能做出“重罪当重判”的理性判断?

普通人之所以能清晰认定“这种情况撞死人该判重刑”,核心原因在于:未被自我利益与极端亲情裹挟,能以“第三方视角”看待事实,且具备基本的共情能力与法治认知。

说到底,廖父的认知扭曲,是人性中“趋利避害”的本能被无限放大的结果。

他用谎言欺骗自己,用谬论伤害他人,最终不仅无法改变儿子获刑的结果,更让自己沦为了公众眼中“冷漠、自私”的代名词。

亲情再深,也不能突破是非的底线;保护欲再强,也不能丧失对生命的敬畏和对法治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