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枣没枣打一杆!”坐标上海, 男子长期受抑郁症的折磨,医生给他开了7 天病假,让他回家休息。谁知,他没回家,转头来到一大厦的27 楼,翻窗,一跃而下,结束痛苦。事后,家属悲痛欲绝,认为大厦如果门禁管理严格,就不会发生悲剧。于是,一纸诉状将大厦物业告上法院,要求赔偿65 万。物业喊冤,他想死,谁也拦住,凭啥讹人?法院的判决凉了。
法院查明的细节,比“翻窗跳楼”四个字更具体。
2025年6月19日,曹某来到这栋商业大厦。监控和现场勘查显示,顶楼出户门全程上锁,他辗转来到27楼北侧楼梯过道,推开窗户翻到户外空调外机安置架。那个安置架的栏杆高度超过1.2米,比国家标准还高。一米多的护栏,拦不住一个铁了心要走的人。他背包里翻出一本就医记录册,记载事发当天刚开具的七天病假证明——他根本没打算回家休息,从医院出来就直奔大厦。
家属索赔65万的理由,翻译过来就是两条:窗户没锁死,门禁没拦住。
家属认为,公共区域窗户没加装限位器、没配儿童锁,曹某才能翻出去;如果大厦门禁严格,他进不去,就可能放弃轻生念头。这两条逻辑听起来像在找一个“如果当时怎样就好了”的出口,可法律看的不是“如果”,是“有没有过错”。
一审法院把这两条理由拆得很干净。
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原则,物业只需在合理限度内使人免受损害。曹某系因自身原因坠楼死亡,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与物业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防止一个人因自身原因自杀,已超出物业作为管理者应承担的责任限度。
二审法院把“合理限度”这四个字讲得更透。
上海一中院指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有合理限度而不是无限的,界定该限度应与公共场所的具体性质和特点、以及管理者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说白了,物业管的是日常安全事故——地面湿滑摔了人、墙体脱落砸了人,这些在责任范围内。一个人存心翻越1.2米的护栏,这不是安全管理能防住的事。
《民法典》第1175条写得很清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类似的判例不止这一个。云南昭通一名男子从32楼过道跳窗自杀,家属起诉物业索赔,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西安一名初中生跳楼,家属索赔90万,物业和学校均被判无责。这些判决的逻辑是一致的:自杀是受害人故意的行为,物业没有“预判并阻止”的法定义务。
“有枣没枣打一杆”这句话,家属未必是恶意,更像是一种无处安放的悲痛在找一个出口。
一个长期被抑郁症折磨的人,拿到七天病假,没有回家,径直走向了27楼。他的痛苦是真实的,家属的悲痛也是真实的。可法院的判决指向的是一个更冷峻的事实:法律能追究的是过错,不是遗憾。物业没有过错,那65万就落不到它头上。法院的判决“凉了”,凉的是一份试图把不可归责的悲剧转嫁给第三方的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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