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表报警,他勉强把车开进服务区。离加油站20多米,车熄火了。花了350块叫拖车,就为挪这20米……
贵州的黃先生,10月3日晚上,开车回大方县。
上高速前忘了加油。途中油表报警。他勉强把车撑进了黔西服务区。
车停在了停车位上。“准备上完厕所后再去加油。”
再上车,打不着了。燃油彻底耗尽。自动挡,P挡锁死,推都推不动。他看了一眼加油站——离他停车的地方,20多米。
黄先生去找加油站工作人员。
他提了一个方案:“请你们报备一下,我可以签字按手印,用加油站的油桶打少量汽油灌进我油箱,让车发动起来,再开进加油站。”
工作人员拒绝了。“加油站规定不能卖散装油,上面有摄像头,这样做违规了。”
黄先生又向其他司机求助。有人借他搭电,想解锁P挡,没成功。有人建议他找保险公司,保险人员说高速路段不提供应急服务。
最后他拨了高速救援电话。拖车来了,在车轮下架了两个辅助轮,把车拖到了加油站。
20多米,350块,前后折腾一个多小时。
1、加油站工作人员真的“按规定办事”了吗?
加油站工作人员拒绝的理由是“不能卖散装油”。这个说法,对了一半。
散装汽油确实有严格管制。
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公治〔2014〕572号)明确规定:对散装购买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加油站要认真查验和登记购买人的单位、姓名、有效身份证件、购买数量及用途,确保人证一致。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铁桶。
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细化了罚则。福建省的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加油站销售散装汽油违反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但“不能卖散装油”不等于“不能借油桶应急”。
加油站工作人员在事后回应中承认了一个关键事实:“若汽车在高速上燃油耗尽无法启动,车主经报备后是可以借油桶装汽(柴)油施救的。”
而且这个加油站备有两个专用油桶——一个汽油,一个柴油——就是为了方便车主应急。
规则很清楚:2公里范围内缺油熄火,车主可以借油桶加油后归还,签字,系统向公安部门报备,即可操作。
黄先生的车,离加油站20多米。远在2公里范围内。
2、拒绝的代价,不只是350块钱。
加油站事后说了一句话:“当天晚上加油站就一人值班,是一名入职才两周的员工,可能不太熟悉加油站的业务,给黄先生造成了不便,非常抱歉。”
“新员工不熟悉业务”——这是一个可以理解的解释,但在法律上,它是一个需要被认真对待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员工不熟悉业务,导致顾客的合理诉求被拒绝,这个后果由加油站承担。
加油站和顾客之间是什么关系?
黄先生进了服务区,进了加油站,他是一个消费者。加油站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和合理服务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经营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加油站有应急方案,有油桶,有报备流程。这些条件是齐备的。工作人员因为不熟悉业务,没有执行方案,导致顾客被迫支付了本可以避免的350元拖车费,并耗费了一个多小时。
这笔损失,在法律上叫“因未履行合理服务义务而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
3、350块的拖车费,该谁出?
黄先生的损失链条是清晰的:
加油站有应急机制(借油桶+报备)→ 工作人员未执行 → 顾客无法加油 → 车辆无法移动 → 顾客被迫叫拖车 → 产生350元费用。
这个链条的起点,是工作人员没有按照加油站已有的规定提供服务。加油站的规定不是“拒绝借油桶”,而是“签字报备后可以借”。工作人员把“不能卖散装油”这个前置安全要求,误解成了“什么都不可以做”。
这个误解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加油站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加油站提供的服务包括“为车辆提供燃油补给”。当车辆因为缺油在加油站附近熄火时,加油站应当提供的“补救措施”,就是按照已有的应急方案,让车辆能够到达加油机。工作人员拒绝提供这个补救措施,构成服务履行不符合约定。因此产生的350元拖车费,是加油站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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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公开报道及法律规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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