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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女儿出资5.8万为父母买房,约定唯一继承权,后亲子关系恶化,大女儿没有赡

北京,大女儿出资5.8万为父母买房,约定唯一继承权,后亲子关系恶化,大女儿没有赡养父母,还要他们去住养老院,老人心寒生气另立遗嘱,将卖房款悉数分配给两个小女儿,导致姐妹对簿公堂,审理方竟判大女儿胜诉!

(9月11日,大河报报道)

据悉,刘某夫妇年轻的时候生了大女儿,那时,夫妻两人努力奔事业,对大女儿照顾不多,经常寄养在亲戚家,但是大女儿聪明懂事,所以他们操心得少,后来,两夫妻陆续生了二女儿和三女儿。

三个女儿脾气秉性完全不同,相比较而言,二女儿和三女儿出生的时候,家庭条件好了很多,孩子的生活条件也跟着好了许多,脾气就温和一些。

后来,女儿们慢慢长大,大女儿聪明又能干,很快就能赚钱独立自主了,她一开始做小买卖,后来就自己开店,又把店开成连锁店,做成大买卖。

两个小女儿还在花钱求学的阶段,大女儿就已经开上豪车了。

刘某夫妇也很欣慰,觉得这个女儿没有白养,虽然小时候跟着他们吃了很多苦,但是好在长大了自己够努力,有了出息。

2000年,那时候市场正在进行房地产改革,大家一窝蜂的买房子,于是大女儿向刘某夫妇提议,由她出5.8万元,买一套房,这套房仍然给刘某夫妇住,待刘某夫妇年老离世以后,该套房由大女儿继承。

当时两个小女儿也在场,在同意这件事,于是,很快,大女儿就出了钱买下了这套房。

后来大女儿随着生意越做越大,事情也来越多,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每天都在各地到处飞,处理工作。年头到年尾一家人都难得见到一面。

刘某夫妇多次表示希望逢年过节能够一家人团聚一下,无奈大女儿实在太忙,而且,大女儿从小就和父母比较疏离,她也多次表示有两个妹妹在照顾父母,就够了。可是刘某夫妇却一直喊着想见到大女儿。

就是这样一方想见,一方不想来,刘某夫妇和大女儿越走越远,离了心。

2016年,刘某夫妇已经年老,到了要养老的年纪了,这时候,市场的房价涨得飞起,大女儿回家了一趟,刘某夫妇高兴得很,终于见到大女儿了,但是大女儿却来劝说他们把房子卖了,因为大女儿生意资金需要周转。

她表示,16年前,是她自己独自出资5.8万买了这套房,现在她生意遇到困难了,刘某夫妇要给她60万来周转,而且等老夫妻走后,房子卖了,她要拿大头。

刘某夫妇一听就寒了心,觉得这个女儿再也不是自己的女儿了,多年未见,一见面就是谈钱和谈房子。而对自己夫妻养老的事只字不提。

最后,还是二女儿和三女儿提出了养老的问题,结果大女儿建议,让刘某夫妇住到养老院去。

这下,刘某夫妇和大女儿彻底离心,刘某夫妇表示,死也要死到这个屋里,不去养老院。

大女儿没有拿到钱,也不能把父母赶出去,就离开了,再也没有回来过,赡养老人的事都丢给了两个妹妹。

二女儿和三女儿照顾刘某夫妇到2024年,老夫妻相继离世,离世前写了遗嘱,称他们走后,这套房子卖掉,房款由二女儿和三女儿继承,遗嘱中没有提到大女儿。

老人走后,两个小女儿就把房子卖了,把钱分了。

这件事被大女儿知道了,大女儿一纸诉状将两个妹妹告了。最后,审理方判大女儿胜诉,两个妹妹要把分到的卖房款如数还给大女儿。

根据现行法律,《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也就是说,有遗嘱就按照遗嘱,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

老人在离世前,立过一份遗嘱,遗嘱里明确说明卖房钱要给二女儿和三女儿,不给大女儿。

大女儿为何能胜诉?

《民法典》第1123条还有一点: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这是一个双方有偿合同,效力高于遗嘱,如果二者发生冲突,就按遗嘱扶养协议来,抵触的遗嘱部分无效。

大女儿在2000年出资5.8万买房子的时候,就和刘某夫妇签订过协议,双方约定:由大女儿出资,刘某夫妇居住,刘某夫妇去世后,房子由大女儿继承,两个小女儿当时也签字认可了。

审理方认为,这份协议就是双方有偿合同,这套房子的真实产权人是大女儿,刘某夫妇只有居住权,没有产权,更加无权去处理这套房,基于这个前提,后面的遗嘱自然就无效。

所以,审理方判大女儿胜诉,要求其两个妹妹择期返还房款。

但是,两个妹妹却不服,再次提上诉,理由就是:双方有偿合同建立在大姐姐要给父母养老送终,这套房子才给她继承,可是她20年来从来没有养过父母一天。如果不是老人对大姐姐有养老期待,绝对不会让她继承,老人一直都想见大姐姐,可惜,她始终不回家。

而且两个妹妹还提出,2000年,这套房子是房改房,大姐姐根本没有购房资格,只有其父母才有购房资格,所以,自始至终那份大姐姐出资5.8万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两个妹妹这一招釜底抽薪,着实厉害,截止到目前,这件事还没有最终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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