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买平安”
正在慢慢掏空这个社会的善意!
有些事情,越想越不对劲。
最近接连看到几起纠纷的处理方式,表面上是调解成功、双方和解,但只要稍微往深里想一想,就会觉得哪里堵得慌。事情本身并不复杂,复杂的是处理事情的那套逻辑。
湖南衡阳有个店主,老人进他店里休息时突发疾病,他主动上前搀扶、打120,该做的都做了。老人最终因为自身基础病离世,跟店主的救助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派出所和司法所也认定店主无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但结果呢?家属开口索赔10万,经过两次调解,店主还是掏了1.9万元“人道主义补偿款”。
法律上清清楚楚,他没有责任。《民法典》第184条的“好人条款”就是为这种情况兜底的。但调解的结果是:他还是要出钱。
为什么?
因为他耗不起。家属放话说要把遗体抬到店门口,店铺要正常经营,诉讼要耗费时间精力。调解员未必不清楚谁对谁错,但在“尽快平息”的压力下,最省事的做法就是让没有过错的一方“出点血”,让闹的一方“见好就收”。
这套逻辑有一个非常直白的名字:按闹分配。
你越配合、越讲理,你越容易被牺牲。因为讲理的人不会闹,不会堵门,不会上网发视频,不会给基层添麻烦。所以调解的天平会自然而然地倾斜——不是倾向于有理的一方,而是倾向于“不配合”的一方。谁更难缠,谁就能拿到更好的结果。
扶老人的事情刚刚过去,长沙又出了一桩更荒诞的。一个4岁男孩在餐厅奔跑时手部无意碰到了旁边女子的臀部,女子随即抓住孩子的衣领,导致孩子颈部受伤。家长当场道歉并赔付了医药费,但女子要求书面道歉、拍视频道歉。双方分歧越来越大,有关部门三次介入调解都没谈拢。
一个4岁的孩子,心智发育程度根本不足以理解“性骚扰”是什么。知名律师也明确指出,4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肢体触碰不构成性骚扰。但就是在这样一个是非极其清楚的事情上,调解依然试图“各打五十大板”。孩子受了伤,家长道了歉、赔了钱,对方还不依不饶。这中间的道理,到底怎么算?
比这更早的还有长沙体育局工作人员占用他人车位的事。车位主人被占了车位,维权维权了十天,经过六次调解才拿到道歉信和一点经济补偿。六次调解。一个占车位的人,需要六次调解才肯道歉。
这三件事放在一起看,会让人产生一种强烈的感觉:规则在向不守规则的人让步。
当然,调解制度本身是有价值的。不是所有纠纷都适合走到法庭上去,调解在很多场景下确实能更快、更低成本地化解矛盾。基层调解人员也面临实实在在的压力,面对情法交织的琐事,既要安抚情绪又要兼顾情理。这些困难是真实的,不能视而不见。
但问题在于,当调解脱离了“明辨是非”这个前提,变成纯粹为了“摆平”而牺牲讲理的一方时,它就不再是在化解矛盾,而是在制造新的矛盾。
每一次让无过错方掏钱的调解,都是在向社会释放一个信号:道理是次要的,会闹才是重要的。
这种信号的杀伤力,远比单个纠纷本身大得多。它动摇的不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信任,而是普通人对“做好事不会吃亏”这件事的基本信心。一个店主救了人,不仅没有得到感谢,还要掏钱;一个家长孩子被冤枉了,不仅没有得到公道,还要反复道歉。这些事传播开来之后,下次有人倒地,旁边的人会怎么想?下次有人的权益被侵犯,他会不会觉得讲道理没用、不如直接闹?
信任这个东西,建立起来很慢,但被消耗起来很快。一次不公正的调解可能只伤害一个人,但十次、一百次之后,伤害的是整个社会的预期。当越来越多人觉得“老实人吃亏”是常态的时候,那些本来愿意讲理、愿意配合、愿意守规矩的人,也会开始怀疑:我为什么要做那个被牺牲的人?
调解可以柔性,但不能没有底线。 底线就是:谁错了就是谁错了,不能让没有过错的人为别人的错误买单。该道歉的必须道歉,该赔偿的必须赔偿,该承担责任的必须承担责任。这些问题如果在调解中被模糊掉,看似解决了眼前的问题,实际上是在给后面埋更大的雷。
说到底,一个好的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矛盾出现后,人们相信讲道理有用的社会。如果连这一点都守不住,那受损的不只是某一个人、某一件事,而是人们对规则本身的信心。这个信心一旦垮掉,想重建就太难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