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还是发生了!”重庆酉阳,一高一男生入学第二天,被发现倒在厕所,母亲赶到医院,孩子已被送往殡仪馆。在停尸间,母亲看到儿子左手骨折、背部大片淤青、身上还有两条疑似刀划的伤口。离谱的是,学校说监控是坏的,没人能说清那18分钟发生了什么。事发当晚,男孩晚自习,跟同学说了句“去上厕所”,走出五楼教室,没多久就发生了这次悲剧。网友直呼:事情没那么简单,必须严查、严惩!
据悉,有个男孩叫思琪(化名),家里人都叫他小名,刚好上高中,考上了某中学,高高兴兴去报到。
谁也没想到,报到是头一天的事儿,第二天就出事了。
思琪的母亲后来跟媒体说,那天她突然接到学校老师打来的电话。老师在电话里说,孩子找不着了。
当妈的心里咯噔一下,赶紧问怎么回事,老师也没说清楚,就说在找。没过多久,又接到消息,说孩子找到了,倒在了厕所里头,学校已经把人往医院送了。
她挂了电话就往医院赶,一路上脑子都是懵的,想着孩子到底怎么了,摔了还是病了。等她火急火燎赶到医院,却被告知孩子已经不在医院了,直接送到了殡仪馆。
她当时就傻了。孩子是什么情况,抢救结果怎么样,她一概不知,连最后一面都没见上,人就被拉走了。
她说,为什么不经过家长同意,就把孩子送去殡仪馆?这个问题她一直想不通。
在殡仪馆,她见到了儿子。
那场面,当妈的受不了。她看到思琪身上有好几处伤,左手骨折了,身上还有两条印子,看着像是刀子划出来的口子,后背上还有一大片淤青。
她当场就哭得不行了,问学校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可学校那边当时也没给她一个明确的说法。
后来,思琪的堂哥冉先生也出来说话了。他告诉记者,他们事后了解到一些情况。那天晚上,班上的老师把新选出来的班干部叫到办公室去谈话,思琪和其他同学就在教室里上晚自习。教室是在五楼。
晚上大概9点10分左右,思琪跟旁边的同学说了一声要去上厕所,然后就一个人出了教室门。
从他出去到被人发现,中间隔了大概十几分钟,具体是9点28分的时候发现他的。但发现他的地方,是在厕所里,还是厕所附近,堂哥没说太细,反正人是在学校里面出的事。
冉先生说,弟弟刚上高中,去报到那天特别高兴,家里人都觉得这孩子终于长大了,住校了,要开始新生活了。谁能想到第二天就没了。
现在家里人有一肚子的疑问。
第一个,学校里的监控是坏的,是以外坠亡,还是有别的什么情况?监控没拍下来,谁也说不清楚。
第二个,就是他身上的那些伤,到底是怎么来的?是坠楼的时候磕碰造成的,还是在这之前就已经有了?要说是坠楼,那刀子划的伤又怎么解释?
冉先生也说,学校到现在也没给他们一个详细的说明。他们就想知道那天晚上9点10分到9点28分这十八分钟里,思琪到底经历了什么。
目前,警方和教育主管单位都在调查,但调查结果还没出来,家属还在等结论。
对此,有人说,刚进校门能有什么仇人?偏偏监控这时候坏了,疑似刀伤又是怎么回事?必须查个水落石出!
还有人说,先别急着往阴谋论上靠,高坠确实可能造成骨折淤青,但划伤得看鉴定。万一是撞上碎瓷砖了呢?等警方通报再说,别先入为主。
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在刑事责任层面,关键要查明思琪的死亡原因以及伤痕的形成机制。
若经法医鉴定确认,思琪身上的骨折、淤青及刀划伤痕系他人故意实施的暴力行为所致,且该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了死亡结果,则行为人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若系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则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便最终排除他人犯罪的可能,认定为高坠意外,学校相关责任人也可能因重大失职涉及刑事责任。
如学校安全设施严重不符国家标准且管理人员“明知”危险而未采取措施,直接导致学生坠亡的,相关责任人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但该罪名的成立需要具备“明知”的主观要件,举证门槛较高。
此外,在民事责任层面,依据《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监控长期损坏未修、18分钟未及时发现学生异常、厕所安全防护是否到位等问题,均可能构成管理过错。
一旦查实过错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学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希望这个结论能尽快出来,把那些伤是怎么来的、孩子是怎么出事的,全都查个明明白白。毕竟,一个孩子没了,总得给家属一个交代,也给社会一个真相。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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