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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女子半夜哄3岁孩子睡觉,也没有关好窗户,只将房间反锁,她偷跑去酒吧喝酒,之

河南,女子半夜哄3岁孩子睡觉,也没有关好窗户,只将房间反锁,她偷跑去酒吧喝酒,之后还和朋友去吃饭。没想到,孩子半夜起来找不到大人,不幸从5楼窗户坠亡,事后女子获得孩子父亲谅解,最后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事发当晚,女子王某带着3岁的儿子,住在一家酒店的510房间里。

白天折腾了一整天,到了夜里11点多,困意袭来的小宝宝,终于在王某的哄拍之下,闭上眼睛睡着了。

小小的身子躺在床上,呼吸均匀。王某看着孩子睡熟,她心里冒出了一个念头:好久没有放松一下了,朋友约着出去喝两杯,吃点夜宵。

她明知道,这间客房的窗户没有办法上锁,一推就能打开,五楼的高度,一旦孩子靠近,就是致命的危险。

她却没有想办法加固窗户,也没有打电话找亲戚、朋友,哪怕酒店工作人员,临时帮忙照看一下孩子。

王某做了一个最冒险的决定:把熟睡的孩子独自留在屋里,从门外把卧室反锁。

她心想,孩子睡得这么沉,肯定一觉睡到天亮,自己快去快回,不会出事。

门锁“咔嗒”一声锁上了,空荡荡的房间里,只剩下一个熟睡的3岁孩童。王某转身走出酒店,开开心心赴约。

她先到酒吧喝酒,喝完酒,又和朋友一起吃饭,时间一点点滑向凌晨两点 。

谁都预料不到,不知几点,小男孩醒了。

漆黑的房间,房门紧紧锁死,到处都看不到妈妈的身影。

害怕、恐慌瞬间攫住了年幼的孩子。他喊妈妈,没有人回应。他想开门,门被锁住推不开。

慌乱无助之中,孩子朝着光亮的窗户爬了过去。

悲剧就在这一刻降临。

小小的身躯爬上窗台,一失足,不幸从5楼直直坠落。

等到有人发现楼下的孩子,一切都来不及了。一条鲜活的小生命,永远停在了那个寒冷的深夜。

接到警方打来的电话时,王某还在外头。那个时候,她才从玩乐的轻松里,猛地跌进地狱一般的现实。

后来,司法鉴定确认,孩子是高坠身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把案子移交检察院起诉。

法庭上,王某对所有的事实全部承认。

孩子的父亲,出具了谅解书,选择原谅了王某。

法院综合全部案情,作出判决: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分两种。一种是完全没料到会出事;另一种是明明能想到危险,却抱着侥幸心理,觉得倒霉事不会落到自己头上,叫过于自信的过失。

王某就属于后者。她不是故意要害死孩子,没有杀人的歹念。

可她作为法定监护人,完全能够预判:3岁的孩子可能半夜惊醒、会哭闹、会到处攀爬,高层无防护窗户,潜藏致命风险。

可她赌了一把,赌孩子不会醒,赌悲剧不会发生。赌输了,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72条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条件,可以宣告缓刑。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都是法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的情节 。

丈夫出具谅解书,是他作为家属的权利。可谅解,只能在量刑的时候参考,并不能抹掉王某行为本身的过错。

没有人愿意看到一个母亲一辈子活在痛苦里。没有如果,没有重来。那个半夜哭着找妈妈的3岁小男孩,再也回不来了。

老话说“一岁不离人,三岁不离手,五岁不离眼”。3岁的孩子还分不清什么是危险,一刻都不能脱离大人的看护。

别总抱有“就离开一会儿,没事”的侥幸,有时候一次大意,就是一辈子无法挽回的悲剧。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