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人祖坟,缺了大德了!”山东济南,一男子中元节前去祭扫家族46口人共同的祖坟,安葬着18位先辈。谁知,有8座祖坟被挖掘机夷平了,水泥棺椁碎了一地,先人的遗骨也找不到了。更让男子气愤的是,事前没有任何人通知他们要迁坟,他四处打听,才听说这片地被村里承包出去了,是施工队平整土地时挖的。可施工队起初死活不认账,直到男子报了警,警察上门了,对方才承认挖了坟。村委说不知情,承包方推给施工队,施工队电话都不敢接。祖坟是家族的根,如今根被刨了,连个道歉都等不来,男子一家想不通:迁坟这么大的事,就不能事先吱一声吗?
据悉,2000年初,刘先生家族中的长辈们经过商议,决定将散葬于各处的先祖遗骨进行集中安葬。他们选择了本村一块兼具家族成员口粮田和周边荒地的区域,作为新的家族墓地。此后二十余年间,共有18位家族先辈陆续葬入此地。
2017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刘先生所在的村庄完成了拆迁安置。2024年前后,村里决定将包括祖坟所在区域在内的土地统一对外承包,交由第三方进行规模化经营。
彼时,尽管社会上曾提倡过生态安葬,但村委并未就迁坟事宜向刘氏家族提出明确要求。家族成员们虽心有隐忧,但见无人正式沟通,便也未予深究,以为坟墓可暂得安宁。
然而,随着承包方进场,这种担忧在2026年8月4日下午4时许变成了现实。
这一天,当刘先生带领着七八位家人,带着祭品来到祖坟前时,眼前的景象令所有人惊愕失色:原本排列有序的坟冢区域已面目全非,土地被大规模翻整,一片狼藉。
经清点确认,18座祖坟中,有8座遭受了严重破坏。更为痛心的是,被破坏的坟墓棺椁碎裂,先人遗骨已难以寻觅。
面对此情此景,刘先生及其家族成员在悲痛之余,首先感到的是愤怒与不解。他们难以接受的是,在动工之前,无论是发包的村委,还是承包土地的经营者,亦或是负责施工的工程队,竟无任何一方,与他们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沟通。
迁坟乃是民间大事,岂能如此草率行事?家族成员随即展开了艰难的追问,却陷入了各方推诿的迷局。
起初,刘先生从朋友处获悉,可能是施工队在平整土地时“误挖”。但这一说法令家族成员更加愤慨:整整一排、绵延七八米的八座坟茔被毁,岂是一句“失误”所能搪塞?他们怀疑施工方有“故意”之嫌,因为坟包虽不显眼,但地表特征与扫墓痕迹足以表明此处并非普通荒地。面对施工方的消极态度,刘先生果断选择了报警。
警方在初次询问时,施工队并未承认破坏坟墓的行为;直到第二次调查时,方才承认其施工行为造成了坟墓的损坏。
土地承包方负责人韩某在与刘先生的沟通中,首先否认了“明知故挖”的恶意,坚称其承包方在施工前并未从村委处获得该区域存在坟墓的信息,且施工队系由村委直接安排,并非其下属人员。
韩某表示已要求施工队出具情况说明,并强调“知道有坟还挖坟,这是缺 德”,试图表明己方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记者多次联系安家庄村委及施工队负责人孙某,前者无果,后者则直接挂断电话,拒绝沟通。
而警方工作人员在录音中明确,此事不属于刑事案件,系民事纠纷,故不予立案。
对此,有网友说,八座祖坟说挖就挖,事前连个招呼都没有,头一回找去还不认账,这不是欺负老实人吗?迁坟在咱农村是多大的事,哪能跟平地似的推过去?
还有网友说,地是村里包出去的,坟在哪儿能不知道?要是忘了说,那就是失职;要是说了施工队还挖,这说不过去。
从法律角度,刘先生家族的遭遇如何评价呢?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施工方即便“第二次才承认”损坏坟墓,要证明其存在毁坏坟墓的故意仍存在障碍。而侮辱尸体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过失毁坏坟墓不在刑法规制范围,警方不予立案,法律上站得住脚。
不过,相关方虽不承担刑责,但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涉案坟包高二三十厘米且有祭扫痕迹,施工方理应产生合理怀疑并暂停作业,但其挖到水泥棺椁仍未停工,说明可能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属于过失。
而施工队系直接侵权人,应首先承担赔偿责任。
但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若施工队系村委指定,施工行为可视为履行村委委托事务,村委可能需承担替代或连带责任。村委若未告知施工队坟地情况,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施工队赔偿后可向村委追偿。
对于损害赔偿范围,除了修复坟墓、重新安葬遗骨等直接支出外,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家属还可以住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