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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男子花费12万元找婚介所介绍对象,婚介所承诺给钱就立即安排领证结婚,于

新疆喀什,男子花费12万元找婚介所介绍对象,婚介所承诺给钱就立即安排领证结婚,于是在婚介所的安排下,男子与女方在见面次日就登记结婚了,可谁知才结婚10多天又闹离婚。离婚后,男子就起诉婚介所,要求返还12万元服务费,并赔偿25000元经济损失,但遭到了拒绝。婚介所表示只收到6万元,而且男子与女方离婚是他们自己的问题,婚介所只保证结婚,不保证感情。

据悉,2025年9月初,来自湖北的男子温某一直苦于找不到合适伴侣,后经中间人张某某的牵线,对接上吾某经营的婚恋服务中心。

双方当场签下《婚恋委托服务合同》,载明温某只需支付6万元婚恋咨询服务费,就可以找个女性登记结婚了。

温某没想到这么容易,于是让其父亲给张某某转账12.15万元.随后在9月25日,吾某就安排女方与温某见了面,并在次日完成了结婚登记,成为了合法夫妻,速度快到让家人都措手不及。

可仓促结婚的弊端很快就暴露了,婚后二人矛盾不断,仅仅共同生活十余天,就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但后续因为种种原因,二人一直未去办离婚证。

2026年1月,温某正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这段短暂婚姻彻底解除。

婚姻结束后,温某越想越憋屈,认为婚介机构只追求快速领证,完全没有尽到匹配、调和、了解双方的服务义务,于是一纸诉状把婚恋中心、经营者吾某、中间人张某某一并告上法庭。

温某提出两项核心请求:

第一,确认这份婚恋委托合同完全无效;

第二,3名被告连带返还12万元服务费,另外赔偿自己 2.5 万元经济损失。

温某在庭审中表示,自己本意是想找靠谱伴侣长期过日子,不是花钱换一张结婚证。婚介机构只催促交钱、快速安排见面领证,全程没有对女方人品、家庭情况做核实,也没有进行情感疏导、匹配筛选。

短短十几天婚姻破碎,自己不仅损失十几万,还承受情感消耗,婚介的服务存在根本性缺陷,完全没有实现婚恋服务的真实目的。

经营者吾某对此表示,机构只收到6万元服务费,剩余款项全部由中间人张某某收取,双方没有书面合作协议,不该由本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间人张某某表示,钱款拆分是双方私下口头约定,自己只是介绍客源,后续服务、签约都是婚恋中心负责。

见吾某和张某某互相甩锅,温某气得不行。

那法院会怎么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并没有采纳温某主张的“合同无效”,但认可婚介机构服务存在重大瑕疵,认为只追求形式领证,忽略婚姻情感基础,无法实现婚恋服务的实质目的。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婚恋中心、吾某、张某某三人连带返还温某10万元服务费,另外共同赔偿1万元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下达后,婚恋中心与经营者吾某无法接受,立刻提起上诉,表示温某与女方已经领证,合同履行完毕,退费毫无依据。温某自己没有把握好机会,结果离婚了,这怪不了任何人。

二审法院完整核查全部转账记录、庭审笔录、合同原件等,推翻了一审对合同效力的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婚姻具有极强人身属性关系,婚姻自由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任何机构不能把婚姻和金钱交易绑定。

涉事婚介所以大额收费为代价,单纯追求领证的结果,刻意淡化双方情感了解,已经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也就是说,这份《婚恋委托服务合同》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同时,合同无效后,双方应当返还财产。有过错一方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只判决吾某和张某某返还10万元,是考虑到温某自身也存在过错,其轻信高价闪婚服务,见面次日仓促登记,没有审慎考察对方,自身需要承担部分损失。

因此,二审法院只纠正了对合同效力的认定,至于返还10万元以及赔偿1万元,予以认可。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吾某和婚恋中心的全部诉请,维持一审原判。

最后,现在婚恋焦虑催生天价婚介乱象,很多人把结婚当成任务,才会滋生这类花钱办证的灰色服务。真正的婚姻,核心是两个人互相包容、长久陪伴,靠金钱、速成流程堆砌出来的婚姻,本身就违背婚恋的初衷。

总而言之,金钱换不来长久婚姻,将婚姻明码标价的婚介服务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无论是相亲消费者还是婚恋从业者,都要守住法律底线和婚恋底线,摒弃“花钱买结婚”的错误思维。

大家有没有遇到过高价婚介、速成相亲的情况?您觉得这样做合适吗?欢迎在评论区聊聊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