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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一个已婚男跟女同事好上了,七夕情人节相约了去酒店开了房,二人折腾到很晚

陕西西安,一个已婚男跟女同事好上了,七夕情人节相约了去酒店开了房,二人折腾到很晚才各回各家。自此之后,俩人不仅情投意合甚至志同道合,之后离开公司去创业,产生了经济纠葛合计80多万。后来俩人互相玩腻了,闹掰之后小女人发现,男子还欠她80多万,直接就把男子跟他原配妻子都给告了。原配妻子心想:我都没告你破坏我家庭重婚罪呢,你还倒反天罡?

(内蒙古晨报,8月7日报道。)

王女士表示:自己真的是比窦娥还冤枉呢,作为婚姻的失败者,她不仅承受了感情的背叛,现在还要面临第三者的诉讼。

要说一切都要怨她的丈夫刘某。

刘某一开始在公司上班的时候,认识了自己的女同事陈某。

陈某自己呢,也是已婚人士,有家庭、有丈夫。

陈某比刘某要小10岁,所以说,刘某迷上了眼前这个年轻、妩媚的女子,甚至还有想要跟她深入发展的意思。

双方都达成合意之后,俩人就一边做同事、一边做情人。

刘某发现陈某的脑子很活络,对于手里的业务也比较熟悉,两个人就准备离开公司,去外面创业去。

自此之后,刘某跟陈某的关系,进一步暧昧,每天都是没羞没臊的。

因为俩人的聊天比较频繁,刘某的手机响个不停,被原配妻子王女士看到了,这下才确定,自己的丈夫发生了婚外情。

这一天正好是七夕情人节,丈夫刘某跟婚外的女人陈某去酒店开房,俩人折腾到很晚才完事。

丈夫回家时,真的已经很晚了,也是这一天,妻子发现了他的猫腻事。

还没等妻子跟男子闹了,丈夫这边就出事了。

主要就是丈夫跟第三者陈某之间的经济纠纷。俩人后来离开了公司,准备自己创业。

先是以陈某的名义,注册了一个公司,随后就开始操作刷单,用陈某老公的名义去借钱,借到了90万元之后,陈某又转给了刘某。

当然之后刘某也转回了部分给到陈某,根据原配妻子王女士描述,有几千的,也有几万的,数额还不小。

后来陈某跟刘某的感情散了之后,经济纠纷还没有处理干净,第三者陈某核算了一下金额,刘某还欠他80多万没还。

这不,第三者陈某,直接就把情人刘某、以及情人的妻子王女士,全都给告了,要求他们还钱。

王女士成了被告,自己都蒙圈了。

本来就是陈某介入的自己的婚姻,现在她倒来反告自己的了,这就让王女士有些感到大无语。

之后就是进入诉讼阶段,最后的判决,也是让王女士舒了一口气。

经过查明,刘某跟陈某之间的账目,原配妻子王女士并不知情,刘某个人的债务,则需要由他自行承担。

最后判定:被告刘某无法举证证明其已向原告清偿上述款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刘飞应向陈某返还剩余808495元(原定的借款为90.2万-93505元)。

从法律的角度来总结,原配妻子原则上不需要承担还款的责任,不需要返还这90万元的债务。

依据《民法典》1064条规定,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依法可以不承担还款的义务。

具体的法律规定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在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达所承担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本案中的男子,故意隐瞒妻子,跟婚外的女人产生了经济纠葛,妻子完全不知情,更加不知道俩人之间存在转账。

另外,男子产生债务的时候,没有共同签字,也没有口头、或者书面追认这笔债务。

后期确定这些钱款,都属于婚外的纠纷,属于男子跟第三者之间,不正当交往时期的债务,全都是男方自己支配,也没有使用在夫妻的日常生活、夫妻的共同经营等方面。

据此,原配妻子可以依法提出抗诉,驳回原告对于本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依据《民法典》1043条规定:夫妻之间得到法律认可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夫妻俩直接有正确的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良俗,这些行为才能属于夫妻之间有效的民事行为。

而丈夫的行为,明显已经违背婚姻法规,发生了婚外情,婚外处分的财产、产生的债务,根据法律规定,跟原配妻子的权益是相悖的,不能一概而论。

信源:内蒙古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