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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很简单,在1999年,代贤峰伙同两人去抢劫徐文素小卖部,被拒后翻窗刺其30余

案情很简单,在1999年,代贤峰伙同两人去抢劫徐文素小卖部,被拒后翻窗刺其30余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后来代贤峰的哥哥,在6天后带领公安机关在昆明市将其弟抓获。云南曲靖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但是后续云南省高院认定代贤峰犯抢劫罪,但是认定其兄带领公安抓获其构成自首,所以改判死缓。这个逻辑也好奇怪啊,他的哥哥大义灭亲应当予以表扬。但是犯罪者本身是被抓的,可没有自首过。为什么会认定自首呢?

受害人家属一直以为代贤峰已被执行了死刑,过了10年之后到了2010年才知道被改判为死缓,家属向云南省高院申诉,又向云南省高检要求抗诉,都被拒绝。但另一方面,代贤峰在2014年已经出狱。按照基本的法律认识,即使判死缓,两年之后改无期,无期到释放最少要做15年,也就是说最快最快17年之后才能放出来。不知道这人在监狱里面做了多大的贡献,可以一路赶上减刑的步伐,以非一般的速度释放了出来。

释放出来之后,代贤峰家属在村里大排宴席,大放鞭炮。可以理解他们的家属,刀下留人成功,而且快速的服完刑放了出来。但是对于受害人一家,那就是赤裸裸的挑战。于是他们向北京的最高检进行各种申诉,最终在2026年,亲人被害27年后,云南省高检重新开始办理。

初步分析,代贤峰也是一个村民,也没有太大的背景,不构成自己能影响司法判决。那么推测,他当年可能请到了一个“能干”的律师,将其的死刑离奇的变成了死缓。但即使如此,在监狱里服刑,减刑也很难,他又是如何14年从死缓变成出狱的呢?这非常值得去追查。他的从死缓改判无期的变化,在监狱中历次减刑的认定,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犯罪减刑

全部血债血偿可能有失偏颇,但是像案件中的暴力抢劫,30多刀致死人命,还是应当让犯罪分子要以命相抵。大家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