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草率了!河南郑州,男子突然接到法院电话,说他欠了师妹的钱,再不还就要被限高,还冻结了他名下所有的账户。男子懵圈了,自己压根就不认识原告,更谈不上借钱,为啥要告我?经过一番调查,原告律师竟然表示:你两同名同姓,告错了。不经核实就随随便便让自己蒙受了不白之冤,男子非常气愤,他要求法院尽快撤销错案,并向自己道歉,谁知,对方的态度让人无法接受。 葛先生做梦也没想到,自己有朝一日会因为名字惹上官司。 葛先生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对方直接说,你欠人家钱不还,人家把你告了。 他整个人都懵了,自己从来都是遵纪守法的普通人,怎么会跟官司扯上关系?他第一反应是遇到了诈骗电话。 可等到晚上,他发现事情不对了,微信账户被冻结,支付宝用不了,更糟糕的是,名下所有银行卡也全被法院冻结了。 这下他才相信,自己真的摊上了官司。 葛先生赶紧联系法院问情况,法官告诉他,有个姓尹的师妹起诉他欠钱不还,一共四笔转账记录清清楚楚。 姓尹的?葛先生根本不认识这号人,怎么会借她钱? 法官又补充:你师妹给你转了这么多钱,人家给你发微信还喊师兄,你能不认识? 这话问得葛先生更糊涂了,他翻来覆去想了半天,确定自己压根就不认识什么姓尹的女子,更别提欠钱了。 法官这边也有点不耐烦了,他提高声音表示:你说不认识是吧?那账户就先冻着吧,后续要是不还钱,就要采取限高手段。 葛先生又急又冤,实在没办法,只能求助媒体帮忙。 见到记者后,葛先生才把事情原委讲清楚。 后来,葛先生慢慢弄明白了,这完全是个乌龙,原告确实有个债务人叫葛某,但那是一个跟他同名同姓的人,不是他本人。 原告提供给法院的支付宝号、微信信息,名字确实和他一模一样,但那是另外一个人。 葛先生越想越气,他专门去派出所调了自己的照片给原告看,对方一看照片就知道认错人了。 他不理解,既然已经知道搞错了,为什么还要告我? 对此,原告的代理律师承认说,确实是他们的失误,因为原告八年前在郑州工作过,后来和那个真正的债务人很久没见了。 他们拿到葛先生的照片后,觉得有几分相似,加上地址也差不多,就没仔细核实,就造成了现在的局面。 事情搞清楚后,法院很快解冻了葛先生的账户。 可新的问题又来了,虽然账户解冻了,但这个执行案件在网上还挂着,葛先生的被执行人信息还在法院官网上能查到。 葛先生再次找法院沟通,希望彻底把这个错案撤销,以免有后顾之忧。 来到法院,记者质问工作人员:原告在诉状里写得很清楚,说她和被告相识多年还是同事,你们有没有去公司核实过情况?工作人员沉默了。 葛先生觉得特别委屈,既然还你们法院搞错了,难道不需要给我一个道歉吗? 结果法院工作人员突然情绪激动表示:说 我们不是让你提交材料了吗?你打个电话过来,我们总得核实吧? 原告代理律师倒是表达了歉意,说给葛先生带来麻烦很抱歉,如果有什么差旅费可以帮忙报销。 可对葛先生来说,这段时间的折腾,账户被冻结带来的不便,莫名其妙成了被执行人的心理压力,这些又该怎么算? 原告律师一句"失误"、法院一句"需要审核",就想把这事儿翻过去,就随随便便让别人蒙受了不白之冤。 最让他难以接受的是,没有一个人真正为这事儿道过歉,态度相当恶劣。 作为法院,判案子前不好好核实情况,随随便便就冻结人家账户、下判决,这要是没人较真追究,冤假错案可不就是这么来的吗? 这种法官必须追责赔偿,赔偿葛先生的精神损失费,而且要求公开道歉,还自己一个清白。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法院未严格核实被告身份信息,仅凭同名、地址相近就错误立案、保全并冻结葛先生全部账户,属于违法保全与执行错误,已侵害公民合法财产权益。 原告未审慎核实债务人身份即起诉,构成保全申请错误,两者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葛先生有权要求法院撤销错误信息、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财产损失与合理维权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