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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楚回忆 政治委员的职权 二 接上文 为要保障政治委员在红军中的职权能

龚楚回忆 政治委员的职权 二 接上文 为要保障政治委员在红军中的职权能够施行,硬性的规定各军事指挥员(指挥员就是军事主官,如军长、师长……等)所发布的命令、训令,及对上级报告,均须由政治委员副署(签名或盖章于指挥员姓名之左边),方能生效。有关行动的口头命令,除了在战场上执行已定的作战计划、战斗行动外,均须得政治委员的证明,方能生效。 否则,上不承认,下级亦不执行。但如遇有特别情形,或受时间限制,又非违背革命利益者,下级得一面执行,一面设法报告政委。政委和同级指挥员,无论平时或战时,是相处在一起的。在这种制度下,红军的指挥员,是有责任而无权力的。 红军指战员 龚楚 龚楚回忆的制度依据(1930年后) 1. 1930年《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 明确:军事指挥员发布的命令、训令,必须由政治委员副署;作战口头命令,也须政委同意,否则无效、不执行 。 - 政委有最后决定权:与军事主官争执时,政委可停止其命令,未获上级指示前,按政委意见执行。 2. 1931年赣南会议、1933年中革军委条例 - 进一步强化:政委是党与政权双重代表,监督军事行动,对命令有否决权。 3. 古田会议(1929)已奠定基础 - 规定:军事机关一切命令,除政委副署外,政治部主任无须署名 。 为什么是这样? - 核心是党指挥枪,政委代表党领导军队,确保军事行动符合政治路线 。当时强调政委最后决定权,是为防止军事主官脱离党的领导。 这一制度在1942年后调整:作战行动由军事主官决定,政委不再有最后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