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陆增安通讯员陈冬玲)白纸黑字签好装修合同,施工中途却被装修公司要求加价,这是许多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可能遭遇的烦心事。1月24日,记者从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装修公司单方加价而引发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支持业主诉求,为装修市场“低价签约、中途加价”的乱象敲响警钟,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2022年9月,宾阳县的罗女士与当地一家装修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装修工程款为197900元。合同签订当日,罗女士支付了50000元,公司出具了家装定金收据,但该收据并未经罗女士签字。双方还另行约定,若罗女士最终不由该公司施工但使用其设计方案,将按房屋面积支付相应设计费。
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于2024年3月至6月多次通过微信发送设计效果图。然而,2024年6月至7月,装修公司突然告知罗女士因房屋实测面积及柜子面积增加,装修总价需从197900元增至223000元。突如其来的加价让罗女士无法接受,她于7月15日明确表示解除合同,并要求装修公司退款50000元。
协商未果后,罗女士将房屋交由他人装修,并将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装修公司则提出反诉,认为罗女士擅自解约构成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39580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装修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在缔约时应核实装修面积等主要数据,其仅以估算面积报价并定为固定价款,且未约定有权根据实测面积调价,应受合同固定价条款约束。装修公司单方提出增加价款并拒绝按原约定价款施工,已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罗女士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针对双方争议的50000元款项性质,因相关收据未经罗女士签字确认,法院明确认定为工程预付款而非定金。合同因装修公司违约而解除,根据民法典规定,装修公司应将预付款返还。同时,考虑到装修公司已提供设计服务,法院酌定罗女士支付设计费6000元,该费用可从应返还款项中抵扣。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装修公司返还罗女士44000元,并驳回装修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法官提醒]
针对此案反映的装修市场问题,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价款、支付方式及变更程序等关键条款。装修经营者应诚信经营、规范缔约,不得在合同签订后随意加价,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此案为装修行业“低价签约、中途加价”的乱象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