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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离异男到街头乞讨,认识了另外一名离异女,她也来街头乞讨,两人一见钟情,离异

宁夏,离异男到街头乞讨,认识了另外一名离异女,她也来街头乞讨,两人一见钟情,离异男要娶离异女,离异女要20万余元彩礼,离异男陆陆续续转了11.19万,这时他才发现离异女没有离婚,于是他起诉离异女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离异女却说,这是他们共同乞讨所得的。 男子离了婚,整日无所事事,也没有一份体面的工作,也不想工作,可每天都得吃饭,不工作就没有钱。 他看着干瘪瘪的钱包和账户为数不多的余额,愁得赶紧想出路。 就在这时有人跟他说了一个挣钱的好门道,只要能拉得下面子,不怕没钱,只需一个饭碗就可以挣钱。 男子一听就明白过来,这是叫他到外地去乞讨,并且别人去乞讨,确实挣了不少钱。 他蠢蠢欲动,觉得这是个好出路,又不用上班,又不用出苦力,还不用动脑力,只要把烂衣服一穿,再把头发弄得乱糟糟的,到外地街头,地上一坐,头一低,碗一放,谁还能知道他是谁。 男子开启了自己的乞讨生活,他本来只想好好挣一笔钱,再回去娶个妻子,再过上有妻子热炕头的日子。 让他万万没想到,只是来乞讨而已,也能碰到志趣相投的女子。 那是一个同样是离异状态的女子,同样想轻轻松松地挣钱,她也来乞讨了。 虽然大家都是把烂衣服穿在身上,把自己弄得乱糟糟的,但男子显然能够看得清楚,这个女子依然眉清目秀,年轻漂亮,如果一收拾,也是一个不错的女子。 反正大家都沦落到乞讨为生了,应该谁也不会嫌弃谁,男子便有了目标,就要和女子结组成一个家庭。 在相处的日子里,他们日久生情,男子开始追求女子了,他没想到女子也有意于他,两人谈起了恋爱。 他们白天可怜兮兮地乞讨,晚上就花前月下谈恋爱,日子过得甜滋滋的。 时间一长,男子向女子求婚,女子也同意了,不过她要彩礼20万余元。 这彩礼有点多,但此时男子已经深深地爱上了女子,他已经顾不上这么多了,反正他们天天在一起乞讨,有钱就给女子,慢慢地攒,彩礼总会够的。 男子就这样,陆陆续续地给女子彩礼,一共给了11万余元。 他一边攒彩礼,一边期待着自己的美好婚姻,他有过一段不堪的婚姻,这一段婚姻,他无比的期待,他也无比珍惜女子,他早已把女子当成了能够共度余生的另一半! 可后来他却发现,这名女子居然没有离婚,她有家庭,有丈夫,不可能和他结婚,他被骗了。 发现女子没有离婚,男子感到不可置信,他们就像是天设地造的一对,却因为女子还没有离婚,他们无法结合在一起。 男子虽然很气愤,很生气,他无法改变事实,女子不愿意离婚,男子只好要回自己的彩礼。 可这个时候女子却反咬了一口,说男子给她的是11万余元不是彩礼,是他们俩共同乞讨的钱,并且她还是男子的保姆,这是保姆钱。 这下男子百口莫辩了,他明明是和女子谈恋爱,他明明是想娶女子,可女子这个时候却这么说话,这钱摆明就是不想还回来。 这可是他辛辛苦苦乞讨回来的钱,每一分每一角都来之不易,也是他风吹日晒得来的辛苦钱,他坚决要回这笔钱。 于是他起诉了女子,认为女子得到的这笔钱是不当得利。 那么男子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 这笔钱是男子给女子的彩礼,就算男子以这个理由起诉女子,女子也应该返还。 《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毕竟女子没有离婚就要彩礼,这本来就是违法的,甚至可以认为她的行为是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女子不愿意返还彩礼,那么她就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现在男子以不当得利起诉女子,女子也应该返还这笔钱。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如果某人没有法律依据地获得了利益,受损的人有权要求其返还这些利益。 不管女子以什么借口不归还这笔钱,都是不对的。 法院判决女子应当返还80%,需要返还89,536元,但是女子提起了上诉,不过二审维持原判。 那么你对男子的事情有何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