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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内与另一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赠与对方65万元!法院:赠与无效,全额返还其妻

重庆男子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和四川屏山女子张某发展为不正当关系,并在妻子骆某不知情下,赠与张某65万余元。妻子发现后,将张某起诉至屏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赠与无效,并判令张某返还财产及利息,杨某被列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

12月2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一审判决杨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骆某款项65063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原告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显示,该案被告张某和第三人杨某均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目前判决书已经生效。

屏山县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骆某与杨某于2014年1月17日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与被告张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21年至2024年期间,杨某微信向张某转账745085元、银行卡转账30300元、支付宝转账500元,共计775885元;张某向杨某转账共计125250元。

法院认为,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基本婚姻家庭道德要求,与张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而张某明知杨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与杨某发展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还接受杨某赠与的款项,亦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有关“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杨某与张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屏山县人民法院支持原告骆某主张的“杨某与张某之间赠与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杨某赠与张某的款项,系骆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骆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双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杨某在未征得骆某同意的情况下,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也未与骆某协商一致,将前述款项赠与张某,侵害了骆某合法权益,且杨某的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法律规定,法院支持骆某的诉讼请求。

最终,屏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杨某与张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骆某款项65063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驳回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该案发生在外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司法原则,原告骆某到被告张某户籍所在地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张某和杨某均未到庭,为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