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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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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船厂出了这么大的事,网上很多人问,这次船厂是不是要赔到关门。先别急着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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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太荒唐了!”8月28日据光明网报道,四川,一女子大清早摸黑去上班,横穿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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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三点提离职,四点公司批了。五点半下班,人没了。就这么几个小时,一个活生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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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白天刚刚办完辞职流程,晚上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当场身亡。

广东,一男子下午向公司提离职获批准,可万万没想到,17时31分,他下班骑电动车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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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广东,一男子下午向公司提离职获批准,材料规范、流程合规。可万万没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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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新规8月严查,有人补签协议,有人翻出旧账,还有人盯着手机里的个税记录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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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看懂五险一金的作用!关系到每个人和每个家庭的工作生活,千万要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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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卡进入公司,厕所猝死却不算工伤,39岁程序员悲剧戳痛无数打工人好好打卡上

打卡进入公司,厕所猝死却不算工伤,39岁程序员悲剧戳痛无数打工人好好打卡上

打卡进入公司,厕所猝死却不算工伤,39岁程序员悲剧戳痛无数打工人好好打卡上班,人已经进到公司大楼,结果突发意外离世,却拿不到工伤认定,最近深圳这起程序员的事件,看完让人心里五味杂陈。这名39岁的程序员邢志,常年从事互联网开发工作,加班是家常便饭,经常晚上九十点才下班,最晚甚至熬到凌晨一点多,长期处在高强度的工作节奏当中。4月23日早上8点56分,他开车到公司完成打卡,没有直接去往11楼自己的工位,身体感到不适,就先询问保安找到二楼卫生间,走进厕所之后就再也没有出来。直到上午11点28分,同事才发现他倒在卫生间内,现场立刻开展急救,拨打120急救电话,可惜经过抢救,中午12点50分,医生宣告男子猝死身亡。事后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给到一定补偿,也主动向人社部门提交材料,申请认定工伤。可7月份人社局给出的结果,是不予认定工伤。给出的理由很现实:虽然人已经打卡进入厂区,但他没有抵达工位,没有开展任何实际工作,直接去到卫生间,不满足“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这一硬性条件,因此不符合视同工伤的相关条例。这个结果家属完全无法接受。妻子表示,丈夫人已经到了公司内部,上厕所是人最基础的生理需求,只要人在岗,如厕就应当属于工作岗位的延伸,不能简单以有没有坐到办公桌前面来判定。家里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一个读小学,一个在上幼儿园,家庭一下子失去顶梁柱,后续生活压力巨大,目前家属已经提起行政复议,希望能够得到一个更公允的结果。这件事曝光之后,网上直接吵翻了天。一部分网友站在人社部门这边,法律条文写得清清楚楚,视同工伤需要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三个条件。打卡不等于已经上岗,如果还没有开始工作,不能直接把公司大楼的每一处,全部等同于工作岗位,认定工伤必须严格按照法条执行,不能凭情理去突破规则。但更多打工人看完之后感同身受,提出了不一样的看法。我们上班过程中,喝水、上厕所都是必不可少的生理行为,不可能要求人坐到工位上之后,才允许有身体需求。过往也有不少司法判例,员工在岗期间上厕所突发意外,法院认为卫生间属于岗位合理延伸,认定属于工伤。不少人感慨,对于程序员这类经常熬夜加班的群体,长期透支身体,很多隐患都是日积月累的工作熬出来的,不能简单用“有没有坐到工位”一刀切。法理和情理,在这件事上出现了明显的拉扯。法律有它严谨的边界,但普通劳动者的现实困境,同样值得被看见。这件事也给无数职场人敲响警钟。现在很多行业加班常态化,青壮年猝死的新闻屡见不鲜。身体发出疲惫、胸闷的信号,千万不要硬扛。至于复议之后结果会如何,目前还没有定论,我们也静待后续官方的调查裁决。希望每一个打工人,在努力谋生的同时,能够好好善待自己的身体。
冤不冤?深圳,一男子打了上班卡后,突然感到尿急,于是打算先解手再去工位。没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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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这姑娘的事,越琢磨越堵得慌。27岁孙某某,麻醉科规培完回老家,7月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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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男子上班时突然晕倒呼之不应,男子同事连忙拨打了120将男子送医抢救。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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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男子上班时突发脑出血,情况危急。医生表示救治希望不大,家属万般无奈之下,

重庆,一男子上班时突发脑出血,情况危急。医生表示救治希望不大,家属万般无奈之下,

重庆,一男子上班时突发脑出血,情况危急。医生表示救治希望不大,家属万般无奈之下,拔掉了氧气管,随后男子被宣告死亡。事后公司帮忙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一查,发现从救护车上的初步诊断时间算起,抢救已经超时了46分钟,不符合认定条件。家属不服,认为应该按进医院后拍CT出报告的时间算。双方各执一词,家属直接把人社局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却让人大跌眼镜!“凭什么超了46分钟就不算工伤?他多撑的那一会儿,反倒成了我们的错?……”2025年9月13日晚上十点,重庆某医院的ICU病房外,秦某的家人挤在走廊里,两天两夜没怎么合眼。脑干出血,医生把这个诊断说得尽量平静,可谁都清楚这意味着什么:治疗已经没什么用了。秦某是重庆北碚区一家企业的操作工,2024年10月入职,签了正式合同。2025年9月11日晚上九点左右,他正在厂里干活,突然身体就不对劲了,同事喊他也没反应,赶紧把他扶到长椅上,拨了120。大约二十分钟后,急救车赶到。急救人员当场做了检查,在院前急救病历上写了初步诊断:脑卒中。晚上10:04,秦某被送进医院。10:17,CT结果出来,脑干出血。这个诊断比“脑卒中”更精确,也更凶险。接下来的两天,对秦某的家人来说就是一场煎熬。他一直昏迷,医生反复沟通,说能救回来的希望微乎其微。到了9月13日晚上十点,家人商量了很久,最终还是艰难地拔掉气管导管。十三分钟后,心电监护仪上的心跳变成了一条直线。一个活生生的人,上班的时候倒下去,再也没醒过来。公司觉得这应该算工伤,帮着家属提交了认定申请。可人社局给出的答复却是:不予认定。原因就是,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那这48小时,到底从哪一刻开始算?法律说得很明白: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算起,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够得上视同工伤的门槛。家属这边咬定一个时间点:9月11日晚上10点17分,医院CT片子出来,确诊病因,这才叫真正的诊断。之前急救人员那几句判断,怎么能算数?可人社局不这么看。他们的依据是急救人员当晚9点27分到达现场,当场在院前急救病历上写下了“脑卒中”三个字。从那一刻算起,到9月13日晚上10点13分宣告死亡,超过了48小时。家属当然不服。法庭上两边各说各的理。家属认为,急救车上只是初步判断,真正的确诊是CT出来以后的事,抢救过程不能硬生生地切开两段。人社局则搬出规定,说院前急救病历是正规的医疗文书,上面有医生签名、医院盖章,急救医生写的“脑卒中”就是合法的诊断。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请求。家属不服,又上诉。二审还是不支持。判决是下来了,可问题是,如果少这46分钟,秦某的死亡就能被认定为工伤,家属就能拿到相应的抚恤和赔偿。就因为多撑了这46分钟,一切都变了味。这就把一个问题摆在了所有人面前:那个写在法律条文里的“48小时”,到底是在保护谁?有人会说,法律就是法律,白纸黑字写的,该咋判就咋判,不能因为同情就改规则。也有人觉得,人明明是在工作岗位上倒下的,凭什么因为多活了不到一个小时就不算工伤?更有人直接问:那以后家属是不是得掐着表救人,眼看快到48小时了就得放弃?这些说法,法院的判决书里不会写,可但凡知道这个案子的人,心里都会犯嘀咕。回头想想,《工伤保险条例》的本意,是把突发疾病这种原本不算工伤的情况,在特定条件下纳入保障,本来是照顾劳动者的。可现在的医疗技术能把一个人的生命体征维持很久很久,那个“48小时”就变得越来越让人不舒服——它从一条保护线,在某些时刻变成了一道冷冰冰的红线。秦某的家人坐在ICU外面那两天,心里想的肯定不是什么48小时倒计时。他们想的只有一个:能不能把这个人救回来。他们拔管,是因为医生说“没多大意义了”,而不是因为时间快到了。可法律只看时间,不看人情。这大概就是整件事最让人难受的地方。每一个环节的人都没做错什么。家属尽力了,公司配合了,人社局依法办事,法院严格适用法律。可所有“没错”加在一起,结果却是一个家庭失去了亲人,连该有的保障也拿不到。46分钟的差距,法律上有明确的分界线,可对于一个家庭来说,那道坎太难迈过去了。法律讲究精确,可人心有时候就是没法用分秒来丈量的。信源:红星新闻2026-08-11——男子上班脑出血昏迷家属选择拔管,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被起诉!文|三旬编辑|南风意史
“重就差46分钟,工伤赔偿没了!”庆,一男子上班时,突发脑干出血,家属无奈拔管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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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重庆,一男子是某工厂里操作工,正上着夜班,人突然就栽倒在工位上,被工

“冤不冤?”重庆,一男子是某工厂里操作工,正上着夜班,人突然就栽倒在工位上,被工

“冤不冤?”重庆,一男子是某工厂里操作工,正上着夜班,人突然就栽倒在工位上,被工友送医抢救。两天后,医院宣告男子死亡。谁知,工厂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不属于工伤,理由是男子从病发到离世超出48小时,差了将近一个小时。家属想不通,把人社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法庭上,人社局主张要以初次诊断时间起算,家属主张要以院内确诊时间起算。结果,家属一审败诉了。家属不服,继续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决。据悉,秦师傅是一家企业的操作工,2024年10月才入职,算下来到出事的时候,工龄还差几天才满一年。2025年9月11日那天晚上,大概九点钟左右,秦师傅正在车间里干活,突然感觉身体不对劲,紧接着就失去了意识,瘫倒在了工位上。旁边的工友吓坏了,赶紧把他扶到厂区里的长椅上躺着,同时手忙脚乱地拨打了120。时间就是生命。急救车来得很快,晚上9点27分,医护人员就赶到了现场,初步一查,怀疑是脑卒中,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中风。到了医院,进一步的CT检查结果出来,确诊是脑干出血,这是大脑中枢里最要命的位置之一,情况非常凶险。接下来的两天,对秦师傅的家人来说,每一分每一秒都是在煎熬。他们从各地赶到医院,守在ICU门外,盼着奇迹发生。然而,现实是残酷的。尽管医院尽了全力,秦师傅的病情还是一点一点在恶化。到了9月13日晚上10点13分,也就是距离急救人员到达现场过去了整整48个小时还多46分钟的时候,秦师傅因为脑干出血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永远地闭上了眼睛。人没了,家里顶梁柱塌了,悲痛之余,家属们开始处理后续的事情。家属认为,秦师傅是在工作的时候突然倒下的,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工伤,遂向单位提出了向人社局申请工伤。单位这边倒也配合,向人社局提交了申请,希望能认定为工伤。但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最终作出了一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说秦师傅虽然是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但死亡时间超出了48小时,不符合视为工伤情形。家属们当然不服,一纸诉状把人社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这份决定。法庭上,双方律师你来我往,争论的核心就一个:秦师傅的死亡,到底在不在法律规定的48小时之内?家属这边称,急救人员虽然9月27分到了现场,但当时只是初步判断,说的是“脑卒中”,这只是一个症状描述,真正的确诊是在医院做了CT后,也就是晚上10点17分,才明确是“脑干出血”。但人社局不这么认为,指出48小时的起算点,要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准。这个“初次诊断”,没有限定必须是进了医院大门、躺在CT机上了才算数。急救车到了现场,随车医生根据专业知识、临床表现,作出了“脑卒中”这个初步诊断,并且记录在了院前急救病历上,还加盖了公章,这就是合法有效的初次诊断。所以,起算点就是9月11日21时27分。法院会如何判决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结合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中“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法院指出,2025年9月11日21时27分,120急救人员抵达现场,经检查后作出“脑卒中”的初步诊断,并记载于加盖医院公章的院前急救病历中。该诊断系执业医师在急救现场作出的首次医学判断,符合“初次诊断”的法律定义,其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均合法有效。家属主张应以入院后CT确诊“脑干出血”的22时17分作为起算点,实质是将“初次诊断”等同于“最终确诊”,该理解缺乏法律依据,且将导致48小时起算时点因检查、会诊等程序而被人为延后,有悖于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原则。经核算,自初次诊断时间2025年9月11日21时27分至死亡时间2025年9月13日22时13分,共计48小时46分钟,已超过法定48小时时限。一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人社局的意见,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们咽不下这口气,提起了上诉,坚持了一审的观点。近日,二审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但没有改判,而是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问题,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有人说,家属的情绪可以理解,人是在岗位上没的,为什么就不能稍微“灵活”一点,把时间放宽一点呢?为什么要把“48小时”卡得这么死,就差这几十分钟,结果就天差地别,一个能拿工伤保险待遇,一个只能按非因工死亡拿一点微薄的救济?法律上,48小时是工伤认定的生死线,差一分钟也是差。法律不讲“差不多”,只问“是不是”。规则冰冷,但守护的是所有人的公平。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