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捐款还能被法院判着给?湖北利川,一名在外经商的男子当着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
自愿捐款还能被法院判着给?湖北利川,一名在外经商的男子当着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代表的面,签下一份捐赠意向书,答应拿出10万元给家乡修路。后来路修好了,其他参与捐款的人也陆续把钱交了,可他的10万元却一直没有到账。村里多次找他沟通,钱还是迟迟没有着落。事情拖到最后,镇商会直接将他告上法院。原本只是一次自愿捐款,为什么最后却变成了必须履行的10万元?法院给出的判决,让这件事有了明确结果。事情要从2023年说起。当时,湖北利川柏杨坝镇一个村准备推进公路路基扩建,为了改善村里的道路条件,当地发动在外乡贤捐资支持。同年12月,在外经商的张某也参与进来。在镇政府、村委会以及村民代表的共同见证下,他自愿签下《捐赠意向书》,承诺向镇商会捐赠10万元,而且这笔钱的用途写得很清楚,就是用于村里的公路提档升级。也就是说,这10万元从一开始就不是一句饭桌上的客套话,而是形成了书面文件,张某还亲自签字进行了确认。之后,修路工程正常向前推进。到了2024年6月,公路已经竣工完成硬化并正式通车。参与捐资的其他人也按照此前的约定,将各自的钱款陆续支付到位。可大家等来等去,却一直没有等到张某承诺的10万元。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为此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和他联系,希望他把此前答应的款项落实下来。张某却一直没有完成付款。修好的路已经摆在那里,当初共同参与捐资的人也兑现了承诺,这个时候问题就来了:张某还能不能说自己不想捐了?事情一直拖下去也不是办法。今年1月,作为受赠主体的镇商会将这起纠纷告到了法院,要求张某支付此前承诺的10万元。案件受理后,法官电话联系到了张某。张某表示自己当时还在国外承包工程,等回国之后再处理捐款的事情,并没有提出足以说明自己不能付款的合理理由。法院进一步调查后发现,从签订捐赠意向书到案件审理期间,张某的经济状况并没有出现明显恶化,在国内外的经营活动仍在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已经无力承担这笔捐赠款的客观情况。而这也成了案件里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很多人日常理解的“捐款”,核心就是一个自愿。既然当初可以自愿给,那后来不愿意了,是不是也可以随时收回自己的决定?普通赠与在一定条件下,确实存在交付之前撤销的空间。但这起案件涉及的并不是普通的人情赠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赠与,但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并不适用这一规定。第六百六十条还规定,对这类依法不得撤销的公益性质赠与,赠与人不交付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签下的这份《捐赠意向书》具有赠与合同的效力。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也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形成的约定真实合法,因此这份意向书并不是签完之后想作废就能作废。更重要的是,这10万元明确用于农村公路提档升级,涉及的是乡村道路建设,具有公益性质。而法律虽然也给特殊情况下的赠与人留有空间,比如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已经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法院查明张某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况。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柏杨坝镇商会支付10万元捐赠款。这起纠纷真正容易让人产生疑问的地方,就在“自愿”两个字上。自愿决定捐不捐,和已经针对公益项目作出明确书面承诺之后还能不能随时改变决定,并不是完全相同的一件事。张某当初面对的确实是一项自愿选择,但当他在多人见证下签字确认,捐赠对象、数额和用途都已经明确,而道路项目也实际完成之后,这份承诺便进入了法律关系之中。于是,一笔原本从“自愿”开始的10万元捐款,最终以法院判决必须足额支付收尾。(信源:极目新闻--承诺捐款10万元给家乡修路又反悔,法院:“公益捐赠”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