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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捐款还能被法院判着给?湖北利川,一名在外经商的男子当着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

自愿捐款还能被法院判着给?湖北利川,一名在外经商的男子当着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

自愿捐款还能被法院判着给?湖北利川,一名在外经商的男子当着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代表的面,签下一份捐赠意向书,答应拿出10万元给家乡修路。后来路修好了,其他参与捐款的人也陆续把钱交了,可他的10万元却一直没有到账。村里多次找他沟通,钱还是迟迟没有着落。事情拖到最后,镇商会直接将他告上法院。原本只是一次自愿捐款,为什么最后却变成了必须履行的10万元?法院给出的判决,让这件事有了明确结果。事情要从2023年说起。当时,湖北利川柏杨坝镇一个村准备推进公路路基扩建,为了改善村里的道路条件,当地发动在外乡贤捐资支持。同年12月,在外经商的张某也参与进来。在镇政府、村委会以及村民代表的共同见证下,他自愿签下《捐赠意向书》,承诺向镇商会捐赠10万元,而且这笔钱的用途写得很清楚,就是用于村里的公路提档升级。也就是说,这10万元从一开始就不是一句饭桌上的客套话,而是形成了书面文件,张某还亲自签字进行了确认。之后,修路工程正常向前推进。到了2024年6月,公路已经竣工完成硬化并正式通车。参与捐资的其他人也按照此前的约定,将各自的钱款陆续支付到位。可大家等来等去,却一直没有等到张某承诺的10万元。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为此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和他联系,希望他把此前答应的款项落实下来。张某却一直没有完成付款。修好的路已经摆在那里,当初共同参与捐资的人也兑现了承诺,这个时候问题就来了:张某还能不能说自己不想捐了?事情一直拖下去也不是办法。今年1月,作为受赠主体的镇商会将这起纠纷告到了法院,要求张某支付此前承诺的10万元。案件受理后,法官电话联系到了张某。张某表示自己当时还在国外承包工程,等回国之后再处理捐款的事情,并没有提出足以说明自己不能付款的合理理由。法院进一步调查后发现,从签订捐赠意向书到案件审理期间,张某的经济状况并没有出现明显恶化,在国内外的经营活动仍在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已经无力承担这笔捐赠款的客观情况。而这也成了案件里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很多人日常理解的“捐款”,核心就是一个自愿。既然当初可以自愿给,那后来不愿意了,是不是也可以随时收回自己的决定?普通赠与在一定条件下,确实存在交付之前撤销的空间。但这起案件涉及的并不是普通的人情赠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赠与,但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并不适用这一规定。第六百六十条还规定,对这类依法不得撤销的公益性质赠与,赠与人不交付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签下的这份《捐赠意向书》具有赠与合同的效力。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也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形成的约定真实合法,因此这份意向书并不是签完之后想作废就能作废。更重要的是,这10万元明确用于农村公路提档升级,涉及的是乡村道路建设,具有公益性质。而法律虽然也给特殊情况下的赠与人留有空间,比如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已经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法院查明张某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况。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柏杨坝镇商会支付10万元捐赠款。这起纠纷真正容易让人产生疑问的地方,就在“自愿”两个字上。自愿决定捐不捐,和已经针对公益项目作出明确书面承诺之后还能不能随时改变决定,并不是完全相同的一件事。张某当初面对的确实是一项自愿选择,但当他在多人见证下签字确认,捐赠对象、数额和用途都已经明确,而道路项目也实际完成之后,这份承诺便进入了法律关系之中。于是,一笔原本从“自愿”开始的10万元捐款,最终以法院判决必须足额支付收尾。(信源:极目新闻--承诺捐款10万元给家乡修路又反悔,法院:“公益捐赠”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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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捐款?湖北利川,一男子当众签下10万元捐款意向书给家乡修路,结果路都修好通车

自愿捐款?湖北利川,一男子当众签下10万元捐款意向书给家乡修路,结果路都修好通车

自愿捐款?湖北利川,一男子当众签下10万元捐款意向书给家乡修路,结果路都修好通车了,其他老乡的钱全到位了,唯独他的10万块迟迟不见踪影。村委和村民催了无数次,他各种理由推脱,最后被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令人意外!前两年当地准备修路。修路是好事,但钱不够,镇政府和村委会就动员在外做生意的老乡们捐点钱,帮衬一下家乡。村里有个在外地经商的张老板,积极响应号召,在镇政府、村委会还有村民代表的见证下,当场签了一份《捐赠意向书》,承诺捐出10万块钱,专门用于村里这条公路的提档升级。白纸黑字,签字画押,场面搞得挺正式,村里人都觉得这老板有良心,不忘本。意向书签完之后,修路工程就顺顺利利地开工了。到了2024年6月,路也修好了,硬化通车了,大家伙儿出行方便了不少。其他那些答应捐款的老乡,钱都一笔一笔到账了,唯独张老板这10万块,左等右等就是不见影子。这下村里人坐不住了。村委会和村民代表轮番上阵,打电话、发微信,催了不知道多少次。每次催,张老板都有说法,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各种理由来回换,反正就是不给钱。路都通了好久了,施工方还等着结工程款呢,这边钱却迟迟不到位。拖到今年1月,镇商会作为接受捐款的主体,实在没办法了,一纸诉状把张老板告上了法庭。法官联系张老板,他说自己在国外承包工程,等回国再处理,也没说出什么正当的拒付理由。法院一调查,发现张老板这些年在国内外生意照做,经营正常,根本不差这10万块钱。2026年8月,法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张某限期向柏杨坝镇商会足额支付捐赠款10万元,彻底厘清了这场公益捐赠纠纷。这件事说白了就是一句话:公益捐赠,承诺了就要兑现。平时朋友之间送个礼,东西没给之前反悔了,法律不管。但涉及到修路、扶贫、助学这些公益事,一旦白纸黑字签了,就不是闹着玩的了。张老板本想耍个滑头,觉得拖一拖就过去了,没想到法律不给面子,该出的钱一分没少,还在乡亲们面前丢尽了脸面。做人做事,还是得讲诚信,尤其是对家乡许下的诺言,更不能当儿戏。
自愿捐款?湖北利川,一男子当众签下10万元捐款意向书给家乡修路,结果路都修好通车

自愿捐款?湖北利川,一男子当众签下10万元捐款意向书给家乡修路,结果路都修好通车

自愿捐款?湖北利川,一男子当众签下10万元捐款意向书给家乡修路,结果路都修好通车了,其他老乡的钱全到位了,唯独他的10万块迟迟不见踪影。村委和村民催了无数次,他各种理由推脱,最后被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令人意外!2023年,当地镇政府联合辖区村委会,正式启动村级公路提档升级、路基扩建工程。项目推进过程中,公共财政资金存在部分缺口,无法完全覆盖施工成本。为顺利推进修路惠民工程,当地相关部门发起乡贤捐资倡议,号召在外创业的本地企业家反哺家乡,助力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张某是柏杨坝镇本地人,常年在外经商,经营状况稳定,是村里公认的乡贤。得知家乡修路缺钱的消息后,他主动表态愿意出资助力基建。2023年12月,在镇政府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以及多名村民代表的共同见证下,张某当场签署了正式的《捐赠意向书》。文书中明确约定,张某自愿向当地镇商会捐赠10万元资金,所有款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该村公路的扩建和硬化升级工程,张某当场签字捺印,确认了捐赠意愿与金额。有了乡贤捐资的助力,加上各方筹措的资金,修路项目的资金缺口基本补齐,施工流程得以顺利推进,没有出现停工、滞工的情况。不料,工程稳步推进、即将完工之际,张某的态度却悄然发生了转变。2024年6月,涉案村级公路全面竣工,完成路面硬化并正式通车,村民彻底告别了老旧土路的颠簸与泥泞,出行便利度大幅提升。道路完工后,施工方开始统一结算工程款,多次向村委会和镇商会催要剩余款项。此前参与捐资的其他乡贤,均已按照承诺足额转账兑付捐款。可谁也没想到,唯独签下正式捐赠文书、承诺捐款10万元的张某,迟迟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为了妥善解决款项问题,村委会工作人员和村民代表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张某,耐心沟通捐款兑付事宜。面对家乡的再三催促,张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始终不肯落实10万元捐款,也未给出明确的付款时间和合理的拒捐理由。长时间的拖延导致修路工程款无法结清,项目收尾工作陷入停滞,惠民工程落地后却遗留了款项纠纷问题。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后,2026年1月,柏杨坝镇商会作为本次公益捐赠的合法受赠主体,正式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柏杨坝法庭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追责维权。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张某核实情况。张某对外声称自己身处国外、正在承包海外工程,想要以此拖延捐款兑付。然而法院经过细致调查核实,查清了张某的实际经营与生活状况。可谁能想到,张某自签订捐赠意向书之日起,国内外的经营业务始终正常运转,个人及企业经济状况没有出现任何恶化、亏损等特殊情况,完全具备兑付10万元捐款的经济能力。庭审过程中,法院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审理,重点核查了《捐赠意向书》的法律效力和张某的履约义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在多方见证下签署捐赠文书,是真实、合法的意思表达,这份意向书具备完整的赠与合同法律效力,对张某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本次捐赠款项用于乡村公路建设,属于民法典明确规定的乡村振兴类公益赠与,和普通私人赠与有着本质区别。法律明确规定,救灾、助学、乡村基建等公益性质的赠与,在无法定免责事由的前提下,赠与人不得单方撤销捐赠承诺。张某不存在经济困难、重大变故等法定免责情形,单方面反悔拒捐的行为,既违背诚信原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2026年8月,法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张某限期向柏杨坝镇商会足额支付捐赠款10万元,彻底厘清了这场公益捐赠纠纷。案件宣判后,不少网友对此事发表看法。有人认为,乡贤反哺家乡本是美事,言而无信不仅寒了乡亲的心,也丢了自身信誉。也有人表示,公益捐赠不是口头作秀,签字确认的承诺,从来都不止是道德约束,更是不可随意违背的法律义务。善意从不是即兴表演,诚信也不是可选品德,公益承诺一旦落地,便容不得随意反悔与敷衍。对此,你有什么看法?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2026年8月12日《签了捐赠意向书不兑现?法院:公益赠与不可撤》
神速破案挽损!湖北利川警方24小时侦破诈骗案,帮群众追回31万余元购车款“全

神速破案挽损!湖北利川警方24小时侦破诈骗案,帮群众追回31万余元购车款“全

神速破案挽损!湖北利川警方24小时侦破诈骗案,帮群众追回31万余元购车款“全靠利川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火速破案,及时挽回了我的损失,太感谢你们了!”董某在电话中反复向办案民警致谢。近日,印有“神速破案挽财损反诈为民铸警魂”的两面锦旗被送至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两面锦旗的背后,是一起24小时内成功告破的诈骗案,31万余元购车款悉数追回,让受害人董某悬了一个月的心头大石终于落地。案件回顾事情要从半年前说起。企业从业者董某一直有购车需求,经朋友介绍,结识了利川市一名租车公司经营者龚某。龚某自称手握优质车辆购销资源,二人就此接触往来长达半年有余。5月31日,董某确定购车意向后,龚某随即抛出优惠诱饵:“找我买车有专属渠道,最少能优惠2万元,你只需转账付款,随时可以提车,本人无需到场。”基于长期沟通产生的信任,董某深信不疑。他先是向龚某转账7888元,购买所谓的“抵2.8万元购车优惠券”;数日后,又转账5000元作为购车定金;6月6日,在龚某“全款到账即刻寄车”的反复催促下,董某将296500元购车尾款,全额转入对方提供的对公账户。可全额付款后,董某始终没能等到提车通知。为拖延搪塞,龚某使用另一微信账号伪装成客服,发送虚假聊天记录,谎称“一周内即可提车”。后续龚某彻底失联,拒不回复消息、不接听电话。董某随即联系牵线朋友,经圈内了解得知,龚某早已将其购车款用于偿还个人外债。朋友多次代为沟通追偿无果后,于7月4日劝说董某报警求助。东城派出所接到报警后,高度重视该案涉案金额大、群众损失严重的情况,第一时间部署警力成立专班,全力攻坚侦办案件。7月4日,办案民警首次联系龚某时,对方谎称人在北京,刻意规避、拒不配合到案调查。7月5日,民警再次依法联系、施压劝导,龚某迫于警方压力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初期,龚某百般狡辩,辩称自己只是“挪用资金”,并非诈骗。经办案民警细致宣讲法律法规、耐心释法明理后,龚某终于如实供述,其因个人外债缠身,虚构低价购车渠道,骗取董某巨额购车款的违法犯罪事实。经查,龚某为逃避公安机关追查、隐匿犯罪所得,刻意将骗取的31万余元钱款在多个对公账户间多次流转,试图斩断资金关联、掩盖诈骗事实。办案民警紧盯资金流向、快速溯源追查,凭借高效的侦办工作,于7月6日将全部涉案赃款31万余元成功追回,为受害人挽回全部经济损失。目前,犯罪嫌疑人龚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后续侦办工作正在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