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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兆成解读恶意举报:区分正常监督和挟私报复,法律可以反向追责

很多人以为,只要自己是举报人,想什么时候举报、反复举报都没问题,就算内容不实,最多不予受理,不会承担什么严重责任。这般想法,和检举权的边界、诬告陷害的法律认定规则,实在相去甚远。

大家好,我是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

人民日报评恶意举报的话题冲上热搜,戳中了很多经营者、普通人的痛点。不少人利用举报门槛低的特点,为了发泄私怨、打击对手,反复发起不实举报,让当事人陷入“被举报、自证清白、转头又被举报”的无休止循环。被举报人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财力配合核查,正常工作、经营、生活全都被打乱。这件事一经讨论,引发全网共鸣。不少网友呼吁要加大对恶意举报的处罚力度;也有人提出,要区分错告、检举失实和恶意诬告,不能挫伤大家正常监督举报的积极性。

不少网友存着这般认知:举报是公民权利,就算举报内容不属实,也只是核实不通过,不存在法律风险。

可法律的逻辑并非如此。法律保护公民正当的监督、检举、控告权利,正常的举报、哪怕是信息不准的失实举报,和主观捏造事实、刻意反复举报骚扰他人,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但这不等于只要举报失实就一定会坐牢,是否追责,核心要看主观上是不是故意捏造虚假事实,目的是不是陷害、打击他人。

很多人混淆了两层事理:基于真实线索、合理怀疑的正常监督举报,和凭空捏造事实、以骚扰报复为目的的恶意举报,法律评价完全不同;核查机关驳回举报,只是行政层面不采信线索,不等于被举报人不能反过来追究恶意举报人的侵权乃至刑事责任。

从刑事层面,如果举报人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意图让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就构成诬告陷害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即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多次恶意举报、滋扰他人,也可能被治安处罚。

从民事层面,恶意举报捏造虚假信息,诋毁他人名誉、干扰正常经营生活,属于名誉侵权。被举报人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举报、赔礼道歉、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现在多地已经出台机制,核查确认属于恶意重复举报的,被举报人可以反向维权。

从行政处理层面,监管部门在核查线索时,也会甄别举报动机。对恶意、多头、重复不实举报,可以不予受理、存档标记,同时把相关线索移交公安,对举报人依法处置,打破无限循环的自证怪圈。

对于普通群众来说,监督举报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但权利有边界,不能当成打击报复别人的工具。提交举报尽量附上真实线索、客观证据,不能仅凭猜测、恩怨就随意举报。

对于遭遇恶意反复举报的个人、商家,不要被动陷入无休止自证。保存好举报材料、沟通记录、核查回执,一旦查实对方捏造事实,及时固定证据,依法反向追责。

鼓励合法监督,绝不纵容恶意构陷。举报权是阳光监督的通道,不该变成挟私报复的武器。

你觉得,要不要建立恶意举报黑名单制度,遏制反复“被举报—自证”的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