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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标题党带偏!1746个螺母获枪支散件刑案

“1746个普通螺母被认定为枪支散件,五金厂老板获刑!” 近期,这类标题在社交平台疯狂传播,媒体用“普通螺母”与“枪支散

“1746个普通螺母被认定为枪支散件,五金厂老板获刑!” 近期,这类标题在社交平台疯狂传播,媒体用“普通螺母”与“枪支散件”的强烈反差制造噱头,引得网友纷纷质疑“司法不公”“小题大做”。但拨开媒体兴风作浪的迷雾,这起案件的真相远比标题复杂——它不是“不懂法就该倒霉”的简单说教,而是暴露了枪支散件认定标准模糊、司法鉴定冲突、媒体失真报道等多重问题的典型案例,值得所有人深思。

首先必须明确:“不懂法不是违法的理由”这一法治原则,在本案中完全成立,但这绝不意味着可以忽略案件的核心争议——这些被认定为“枪支散件”的螺母,到底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主要零部件”?媒体一味渲染“普通螺母”的标签,却刻意回避了案件中关键的技术争议与司法细节,本质上是为了流量而制造认知偏差。

从案件事实来看,涉案的并非市面上随处可见的通用螺母。江苏南通五金厂老板马晓强生产的“铁头子”,是根据客户提供的图纸定制的特定规格金属构件,被指控适配境外AR-15系列制式枪支。但争议的关键在于:这些构件是否符合“枪支散件”的法定定义?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枪支散件特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需具备专用性、功能性与不可替代性。可在庭审中,审判长当庭尝试将涉案螺母拧到同款枪支螺具上,结果均未成功;侦查实验也显示,这些螺母因丝口有毛刺、未抛光,安装后击发时出现故障,需调整才能勉强使用,甚至试验枪支原有的螺母与涉案螺母并不一致。

更关键的是两份截然相反的鉴定意见: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涉案螺母“外观、结构与AR-15步枪枪管螺母基本一致,能实现互换”,认定1746个为枪支散件;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独立鉴定却显示,该构件是“金属紧固辅助配件”,不属于枪械主要机构的核心零部件,在国内外枪械资料中也无明确的“枪支专用零件”定性。法院最终未采纳第三方鉴定意见,理由是“检材来源不明”,但这一说法并未平息争议——毕竟,涉案构件是否具备枪支核心功能、是否属于专用零件,才是认定罪名的关键,而非检材来源的程序瑕疵。

媒体的炒作,让原本复杂的司法争议简化为“普通螺母获刑”的闹剧。多数报道只截取“1746个螺母”“有期徒刑四年”等吸睛元素,配上构件图片就断言“这是普通螺母”,却对“定制规格”“适配境外枪支”“鉴定冲突”等关键信息视而不见。更有甚者,故意混淆“通用五金件”与“定制适配件”的区别,误导公众认为司法机关在“鸡蛋里挑骨头”,既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也让真正值得关注的“认定标准模糊”问题被掩盖。这种不负责任的报道,比“不懂法违法”更可怕——它用情绪替代理性,用噱头替代真相,加剧了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

抛开媒体的失真报道,本案最核心的矛盾在于枪支散件认定标准的模糊性。我国对枪支的管控极为严格,这是维护公共安全的必要举措,但针对“非制式枪支散件”的认定,长期缺乏清晰统一的技术标准。实践中,鉴定多采用“外观比对+功能适配”的方式,但“基本一致”“能实现互换”等表述缺乏量化指标,导致不同鉴定机构可能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正如宁波另一类似案件中,五金厂负责人陈海波生产的铝管等构件,因被认定为境外枪支散件获刑,二审法院虽因“主观恶性小、未危害境内安全”改判减刑,但核心争议依然是“通用零件与专用散件的界限”。

对五金厂经营者而言,“不懂法”的代价确实沉重,但更深层的困境是“无法可依”的迷茫。马晓强的父亲马建经营五金厂20余年,当地公安部门曾下发AR-15枪支零部件图谱,明确禁止生产的主要零部件中,并未包含“螺母”这类辅助构件。当客户拿着图纸定制产品时,经营者很难判断这些看似普通的金属件,是否会被认定为“枪支散件”——毕竟,他们缺乏专业的枪械知识,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可参考。这种“模糊地带”的违法风险,远比“明知故犯”更值得警惕,它暴露了相关行业监管与普法宣传的缺位,让经营者在不知不觉中陷入法律风险。

本案的判决结果,既体现了我国打击涉枪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坚定决心,也暴露出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清晰的问题。马晓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法院考虑到其生产的构件仅1种、销售渠道相对公开、社会危害性有限,已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这一判决兼顾了法治原则与个案平衡。但这并不意味着争议的终结——如何细化枪支散件的认定标准,避免“同物不同鉴”;如何加强对定制五金行业的监管与普法,让经营者明确合法边界;如何规范媒体报道,避免失真信息误导公众,这些都是本案留给我们的重要课题。

媒体不应再为了流量而兴风作浪,刻意制造“司法不公”的舆论焦虑;网友也不应被“普通螺母获刑”的标题带偏,忽视涉枪犯罪管控的重要性。我们既要坚守“不懂法不是免责理由”的法治底线,也要正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标准模糊问题。唯有通过完善立法、统一鉴定标准、加强行业普法、规范媒体报道,才能让类似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精神,又能让公众信服,真正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法治目标。法治的正义不仅在于惩罚违法者,更在于明确行为边界、让每个人都能在法律框架内安心经营、自由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