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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律师:婚内赠“小三”财产无效!婚内财产赠与纠纷的法律规制与维权指南

最高法入库案例明确,夫妻一方因婚外情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可依“违背公序良俗”认定赠与无效并追回财产。此类纠纷频发,

最高法入库案例明确,夫妻一方因婚外情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可依“违背公序良俗”认定赠与无效并追回财产。此类纠纷频发,关乎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与婚姻伦理。《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制,对于此种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王英律师结合现行法条及入库案例裁判规则,整理了婚内财产赠与无效的认定标准与维权路径,供大家参考。

擅自赠与纠纷的无效情形

1、违背公序良俗构成赠与无效核心要件。依据《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一方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赠与第三者财产,违反婚姻忠实义务,明显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

2、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加重无效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重大处分需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大额财产,超出家事代理范围,属无权处分,未经另一方追认的,赠与行为无效。

财产赠与纠纷维权及裁判

1、财产返还的范围及计算标准。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赠与无效后,受赠人应返还全部所得财产,无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扣除受赠人已返还或代为支付的合理款项后,剩余财产需全额返还,无过错方有权单独主张追回全部赠与财产。

2、维权路径及配套救济措施。王英律师提示,无过错方可起诉第三者主张返还财产;同时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主张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或离婚时对过错方少分、不分财产,同步追究过错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需注意,若赠与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且不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可认定有效;若第三者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可能构成善意取得,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结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恪守忠实义务,尊重共同财产处分权。一旦发生擅自赠与纠纷,无过错方需及时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依托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既守护婚姻伦理,也捍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