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这也导致因机动车产生的交通事故案件数量逐年增加。那么在出现交通事故后,车辆维修期间的交通费用应有谁来承担呢?
基本案情
孟某驾驶机动车与同向行驶驾驶机动车的李某发生追尾碰撞,此次事故致两车损坏。经梅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由孟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孟某仅赔偿了李某的车辆维修损失。2024年1月,李某将孟某诉至法院,要求孟某赔偿其在车辆维修期间的交通费。
在法院向孟某送达了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孟某很不理解,自己已经赔偿了李某的车辆维修费,为何李某还要起诉自己,向自己主张交通费呢?李某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经过法官耐心的释理明法,孟某知道了李某的主张合理合法,因此主动赔偿了李某的替代性交通工费损失,二人达成和解。
法官心语
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在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哪些损失呢?这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外,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就涉及到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值得注意的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及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都属于间接损失,一般都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范围。
法官在这里提醒广大车友,在驾驶机动车时要集中注意力,保障安全行驶,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