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破裂与诉讼缠讼:重复诉讼引发的权利消耗
2009年,邵某洪与某威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建立合伙关系,合伙期至2015年3月19日。依约定,邵某洪指派杨某芳负责财务,某德公司指派邵某明执行业务。某德公司系某威公司独资股东,其法定代表人钱某明兼任协议签订方与公司监事,截至目前,并无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其在相关经营期间存在不当行为。
合作破裂后,邵某洪于2014年起诉解除合伙协议获法院支持。此后因财产及利润分配产生纠纷,邵某洪于2015年起诉某威公司。经法院委托审计后,判决确认双方利润分配比例为5:5,并判令某威公司向邵某洪返还投资款及支付利润,该判决已生效并完全履行,双方的合伙财产分割事宜在判决履行完毕后,在法律关系上已告一段落。
但此后,邵某洪就相关事实又多次提起诉讼。2021年,其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起诉某威公司、某德公司及钱某明等人,提出了涉及虚假交易、挪用资金等指控,但相关诉讼请求已被民事判决驳回。2022年7月,邵某洪在未提供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就审计报告中的28笔无审批转账事宜提起诉讼主张索赔。这些诉讼致使钱某明一方需持续应对,牵扯了企业相当的精力与资源。
二、判决争议与事实背离:裁判偏差下被忽视的核心真相
一审认定28笔无审批转账构成侵权,判某威公司支付55.7万余元,某德公司连带担责。二审改判某德公司支付58.9万余元,钱某明连带、邵某明补充赔偿,但该判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错误,未反映案件客观情况。
审计报告显示,合伙期间某威公司未经审批转出资金达三千余万元,除转入某德公司外,另有118万余元转至邵某洪关联企业,其余流向多方。这反映出当时财务存在普遍审批缺失或未留痕的状况,属操作常态,非仅针对某德公司。然而,一、二审法院未充分考虑该整体背景,仅认定转入某德公司的款项构成侵权,对转入邵某洪关联公司的同类款项未作处理,认定标准不一,导致事实审查不全面。
法院对双方资金往来审查不全面。某德公司作为某威公司唯一股东,曾累计转入1042万余元支持运营,双方资金实为双向互补。但审理中仅以某威公司单向转账认定侵权,未充分考量该背景。本案核心争议在于304万余元货款及对应发票的认定。双方存在真实的硫酸交易,某德公司已提交完整的增值税发票、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等证据,某威公司对外销售发票亦能佐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硫酸作为严格监管的危化品,其全环节交易均处于税务、公安等部门的监管之下。
邵某洪主张发票系“虚开”但未提供证据。该虚开行为涉嫌违反《刑法》。针对此项重大指控,某德公司认为应向税务、公安部门核实相关事实。一、二审判决未采纳该调查申请,以证据不足为由未支持交易真实性主张。某德公司认为该认定未充分考量完整证据链及危险化学品交易的特殊监管规则。
二审判决在责任认定逻辑上存在值得商榷之处。在认定某威公司实为合伙性质、自身系财产受损方的同时,仅依据钱某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推定其侵权并判令连带责任,未充分考量其未直接参与资金转移、未获利等具体情况。此外,判决以“先扣后分”处理合伙财产,与“先分后税”法定原则存在差异,加重负担,说理与法律适用一致性有待进一步阐明。
三、公平裁判的原则:裁判失准对营商环境的严重影响
多年诉讼折射司法不公对营商环境的损害。企业经营纵有瑕疵,亦不应成为裁判偏差之由。司法本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企业权益,若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有错,既冲击涉事企业,亦动摇市场对司法公正之信,损害营商环境稳定。
生效判决认定杨某芳(邵某洪指派)实际掌控公司财务,若无其默许,大额资金难以转出。邵某洪作为指派方,理应知情,其事后以“无审批”为由反复诉讼索赔,有违诚信。然法院在审理中未充分考量该关键背景,主要依据邵某一方主张认定事实,此处理方式可能对不诚信诉讼行为产生不当激励。此类司法偏差易使企业产生顾虑,担心合作纠纷中遭遇不公,进而影响商业信心与合作意愿,抑制市场活力。
司法公正要求平等保护各方。本案在同类款项及304万元货款的认定上,所采用的标准与结论未能获得认同。增值税发票与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均为法定凭证,其证明效力应受审慎对待。在对方仅有口头异议、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未经向主管部门核实即否定其证明力,该认定过程恐与民事诉讼证据审查的一般规则未尽相符,引发了对合法经营行为在诉讼中能否获充分保护的疑虑。
钱某明依约履行义务并投入经营资源,但本案判决使其面临沉重债务与经营压力:诉讼消耗现金、损害商誉、干扰规划。此类裁判可能动摇诚信经营者对司法公平性的信心,不利市场环境稳定。期待通过依法妥善处理本案,增强司法对市场的规范引导,维护公平诚信秩序,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四、结语:依法寻求救济,期待公正处理
我方认为,案涉民事判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特别是对304万元货款及对应发票、备案证明等关键证据未能充分核查与采信,损害了钱某明的合法权益。为依法维权,钱某明已向检察机关及人大机关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申请监督,恳请启动法定程序以澄清事实、纠正错误。
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石。我们期待上级监督部门依法全面审查本案,重点核查304万元货款对应发票的真实性及易制毒化学品交易备案情况,纠正事实认定错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期望通过本案的依法监督,彰显司法在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平等保护各方权益方面的作用,从而稳定市场预期,保障企业安心经营,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与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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