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21日—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中南海怀仁堂召开。这次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一、会议的筹备与召开过程
1.筹备阶段:1949年6月15‑19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北平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毛泽东为筹备会主任,下设6个小组,分别负责拟定参加会议单位及代表名单、起草《共同纲领》、政府组织法、政协组织法,研究国旗、国歌、国都、纪年等工作,为大会做好全部准备工作。
1949年9月17日,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正式将“新政治协商会议”改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基本完成全部文件草案,确定大会议程。
2.正式召开:1949年9月21日晚7时,大会在北平中南海怀仁堂开幕,鸣礼炮54响。毛泽东致开幕词,提出:这次会议具有代表全国人民的性质,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宣告“占人类总数四分之一的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了”。
会议历时10天,至9月30日闭幕,85位各界代表大会发言,充分民主协商新中国建国大计。
二、会议组织构成
参会代表共662人(含候补代表),来自46个单位: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海外华侨、无党派民主人士,体现全国各阶层人民大团结。
设立主席团、提案审查委员会、国旗国徽国歌国都纪年方案审查委员会等机构,大会实行充分民主协商,重大事项集体表决。
核心性质:在全国人大尚未普选产生的历史条件下,政协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行使建国、立法、选举中央政府的权力。
三、本次会议完成的主要任务
制定新中国建国的根本法律文件,确立国家制度;确定新中国国都、国旗、国歌、纪年等国家标志;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领导机构,组建新中国中央政权;正式确立人民政协制度,建立统一战线组织;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奠定新中国立国根基;决议修建人民英雄纪念碑,9月30日举行奠基仪式。
四、重大成果
1. 通过三部核心法律文件
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通过):起临时宪法作用,规定新中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军事、经济、文化、民族、外交基本政策,是建国初期全国人民共同遵循的大宪章。
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确立人民政协的性质、职权、组织体系,标志人民政协制度正式诞生。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的架构、职权,为中央政权组建提供法律依据。
2. 通过四项国家标志决议(9月27日) ①国都:北平改名北京,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
②纪年:采用公元纪年;
③国旗:五星红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④国歌:暂以《义勇军进行曲》为代国歌(后正式定为国歌)。
3.完成重要选举 ①选举第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会(180人),作为统一战线常设机构;
②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56人,产生新中国第一届中央政府。
4.其他重要成果 ①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宣言》,向全国和世界宣告新中国成立;
②通过决议,在天安门广场建立人民英雄纪念碑,30日全体代表参加奠基仪式,毛泽东宣读碑文。
五、历史意义完成建立新中国的全部筹备,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伟大胜利;标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爱国统一战线实现全国范围的大团结;在没有条件召开普选人大的历史条件下,以政协会议代表人民意志,完成建国建政的历史使命。
特别补充一点: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后,全国人大行使国家最高权力;人民政协不再代行人大职权,继续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发挥作用。